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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命案 兇嫌:我有精神疾病應獲減刑

涉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的王姓男子,今被押解到高院出庭,他稱自己有精神疾病獲減刑,一審判無期徒刑乃判太重。(記者楊國文攝)

涉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的王姓男子,今被押解到高院出庭,他稱自己有精神疾病獲減刑,一審判無期徒刑乃判太重。(記者楊國文攝)

2017/09/26 14:18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今審理女童「小燈泡」遭當街殺害案,台北看守所的醫師施至證稱,王姓兇嫌的行為表現是典型的思覺失調症病患,經過服藥治療,目前情緒穩定、緩和,如同常人,仍應持續服藥,王當庭指稱「我有精神疾病,應該獲減刑」,一審判無期徒刑乃判太重,但檢方指控,王犯案當時並無精神障礙,未達可減刑程度,一審判決有違誤,應該判死。

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王男,去年3月在北市內湖區當街殘殺3歲女童「小燈泡」,一審痛批王再犯風險高,沒有同理心及悔意,沒有教化可能,但兩公約明定精障者不能判死,因此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王認為一審判刑太重,檢方則認為判刑不當,均上訴高等法院。

王男律師主張,在北所羈押期間,王男已接受藥物治療,病況穩定,當時一審未考慮到王有治癒可能,因此傳訊北所醫師施至、王的輔導人釋淨玄說明王男治療、輔導近況獲准。

今上午審理開始,王男即主張他有精神疾病,一審未依刑法第19條規定給他減刑,對他不公平,因此上訴高院,高檢署檢察官說明上訴理由指出,王犯案時並無精神障礙,而且一審依據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規定即判王男無期徒刑,判決有違誤。

合議庭訊問王男從警訊、偵查、審理以來的精神狀態如何?王男答稱和平常一樣都很正常。

醫師施至證稱,王男欠缺病識感,家人也是如此,王的父母認為兒子沒病,反對他服藥。經過治療,王男近半年來狀況已趨於穩定,認知功能有改善,但必須持續吃藥治療,否則擔心王的妄想和幻覺就會出現。王的律師詢問,若持續治療,是否有治癒可能?施至保守表示,實務上通常用「緩解」說法,若不持續治療,有的人可能會惡化。

釋淨玄證稱,今年4月、7月各輔導王男一次,第一次可能因他服藥關係,精神有些恍忽,說話語意不清,似乎提到「四川」兩字,又說「因為這就是她」,只進行半小時即結束;第二次輔導時,王男進步約八成,提到家庭、父母相處等問題,以及當兵後才會有情緒不穩情事發生。

釋淨玄指出,王男還提到開庭時曾向被害家屬道歉,也提到此案應由其父母和被害家屬一同進行「修復式司法」,但釋淨玄告訴他,即使進行「修復式司法」,也不見得會影響他的判決。庭末,被害家屬律師表示,目前無意和王男方面進行「修復式司法」。下次庭期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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