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明明酒測值超標 卻收到一張拒測罰單?!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明明接受酒測了,還超標觸犯公共危險罪,最後卻收到一張拒測罰單?!
基隆警方104年間攔下劉姓騎士酒測,指酒測器螢幕顯示0.27,達公共危險罪標準,但機器印不出測定單,員警請劉再受測一次遭拒,遂開立拒測罰單。劉男自認無二度受測的義務,向基隆法院提告撤銷罰單被駁回,上訴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發現一審沒調閱取締時的全程影片、未檢視影片有無拍到酒測值0.27、也沒查證酒測器是否故障,認為調查過程有瑕疵,廢棄原判決,發回基院更審。
劉男表示,當時載老婆經過基隆風化區,警方躲在暗處臨檢,不合規定;他主張第一次已配合受測,沒義務要測第二次。
一審指出,酒測器顯示取樣完成,且等列印出檢測結果紙(測定單),才算
「實施檢測成功」,倘若測定單印不出來,表示儀器有問題,檢測應屬失敗;反之,如果檢測成功,依法不得實施第二次檢測。
一審認為,員警第一次雖測得劉男酒測值0.27,但儀器無法列出測定單,算失敗,可用另一台酒測器請他配合受測,劉男未盡配合酒測的義務,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警方開罰合理。
北高行不認同一審看法,指酒測器取樣完成,在螢幕顯示測得數值時,即代表檢測完成,列出出來的測定單只是顯示測試結果的書面證據,如果可排除儀器有其他故障可能,螢幕上的酒測值就是真實數據。
北高行認為,警方值勤有錄影錄音,應截取拍攝酒測器螢幕顯示0.27之畫面,並查證儀器無其他故障情形(依當天使用前後狀況判斷)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但一審未調查確認是否有該張截圖,有違誤。
北高行指出,酒測要依法全程蒐證,但警方提供給法院的是11段不連續影片,劉男曾就此聲請調查全程錄影,一審卻未調查,也沒說明理由就予以駁回,程序不完備。至於警方在風化區攔檢,法官則認為沒問題。
綜上,北高行以基院調查不完整,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