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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押洪嘉宏妨害其防禦辯護權? 北檢今聲明澄清

北檢會同廉政署偵辦營建署主秘洪嘉宏收賄案,將洪嘉宏(見圖)移送至北檢複訊。(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北檢會同廉政署偵辦營建署主秘洪嘉宏收賄案,將洪嘉宏(見圖)移送至北檢複訊。(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7/09/19 18:51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遠雄弊案,查出營建署前主秘洪嘉宏涉收受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上千萬元賄賂,幫助遠雄取得新竹、台中、台南等眷改標案;洪遭聲押禁見後提抗告,高院認定北檢聲押時妨害洪及律師行使防禦權和辯護權,昨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北檢今天發聲明強調,已充分保障被告於羈押審查時的防禦權和辯護權。

北檢今發新聞稿聲明指出,有關洪嘉宏涉貪案件,因認定洪嘉宏犯罪嫌疑重大,且其說詞與同案其他被告,包括趙藤雄等人的供述不一,加上尚有男證人未到案,足以認定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新法規定製作聲押書,敘明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理由,向台北地院聲請羈押。

本案全部偵查原卷共計7宗,視卷證資料有無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之虞,加以分卷,如無危害偵查目的之虞者,則予以編訂為一般證據影卷1宗,法院可提供給被告及辯護人閱覽或抄錄。

卷證內容如有使被告勾串之虞,遮隱相關內容後,另編訂成限制影卷2宗,作為法院於羈押庭上,提示給被告及辯護人當庭閱覽所用,兼顧偵查目的的維護及被告及其辯護人防禦權的行使。

本案送法院的卷證10宗,7宗為原卷,另3宗則自原卷抽印出與聲押相關影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分為一般證據影卷1宗,以及限制影卷2宗,經法院於羈押庭上提供給被告及辯護人閱覽,已充分保障被告於羈押庭上的防禦權及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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