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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洩密案無罪北檢上訴 批判決形同修憲

馬英九涉洩密案一審獲判無罪,北檢提起上訴。(記者謝君臨攝)

馬英九涉洩密案一審獲判無罪,北檢提起上訴。(記者謝君臨攝)

2017/09/18 10:57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教唆洩密等案,台北地院8月25日判馬無罪,台北地檢署在本月6日收受判決,認定北院混駁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判決違背法令,本月15日已提起上訴,今天上午大動作召開上訴記者會,強調北院判決誤將憲法「院際調解權」解為「人際調解權」,形同修憲創設總統於憲法上原無之權力,破壞權力分立及人民基本權保障原則。

北檢發言人周士榆表示,立法院院長個人並非憲法機關立法院本身,國會在野黨黨鞭更非可與立法院等而視之,原審引用「院際調解權」為判決依據,已將立法院院長、國會在野黨黨鞭視同立法院,將憲法機關「院與院間之爭執」與機關內個人究責混為一談,誤將憲法「院際調解權」解為「人際調解權」,已有不當。

此外,原審判決又逾越制憲者文義,逕擴張認為憲法第44條所指之「院與院間之爭執」包含「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除未於判決理由說明超越憲法文義解釋之原因,且此替代修憲程序,創設「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標準,使總統得以藉原屬「虛權」、「政治解決」之「院際調解權」,透過該不確定法律概念,合法化馬洩密行為,使總統權力無線上綱。

北檢起訴認定,馬英九於民國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立委柯建銘個人資料,以及通訊監察資料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同年9月4日,馬涉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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