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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犯罪所得每月剩1千 受刑人不滿:不夠抽菸

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2017/09/17 21:1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因詐欺案入監服刑的吳姓男子,因犯罪所得高達142萬餘元,他拿不出錢來,檢方只好請監所沒收他的保管金、勞作金,每月留給他1千元花,吳男認為錢太少,向法院聲明異議,指他需要錢買生活用品,且自己有菸癮,1千元不夠,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吸菸費不是受刑人基本生活所需,予以駁回。

據查,吳男因詐欺等罪被判刑2年5個月,法院宣告沒收142萬犯罪所得,檢方因而函請監所沒收他的保管金、每月工作的勞作金,每月留1千元給他花。

吳男認為,檢方沒收親友寄入的金錢,並非不法所得,不能沒收,且他在監執行中,雖依法監獄應給予飲食物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但他基於個人整體衛生考量,還有很多物品需自費購買,如竹蓆、被褥、刮鬍刀、指甲刀等,且他已18歲,依規定,可在指定時間、處所抽菸,需要菸品費,只留1千元根本不夠,只會增加家屬負擔。

法官認為,親友從監外寄入的保管財物,仍屬受刑人的財產,且監所已有給予醫療、飲食、物品,並供用基本生活所需物品,檢察官執行沒收,也兼顧其人權,酌留每月在監基本生活需用金額,並無增加親友負擔。

至於監獄行刑法雖規定受刑人可抽菸,但依立法意旨,同樣規定,為維護監所秩序、安全及減少不抽煙者的困擾,必須在指定的時間、處所抽菸,且為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監所應配合加強戒菸宣導,輔導戒菸,給予適當獎勵,吸菸者無法即刻戒癮,可逐步戒除,並非准予維持吸菸習慣,吸菸費用非受刑人基本生活所需,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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