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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不爽貼近!伸腿踢倒騎士害命 須賠300萬

民事部分,高等法院今判蔣須賠償邱男父母共300萬元確定。(示意圖)

民事部分,高等法院今判蔣須賠償邱男父母共300萬元確定。(示意圖)

2017/09/14 15:2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真是害人害已!桃園男子蔣志峰5年前騎機車上班,後方邱姓機車騎士從蔣的左側超車,蔣不爽邱貼得太近併行,竟伸出左腳踹邱的機車右側,導致邱摔倒在對向車道,被另名林姓機車騎士撞死。蔣辯稱沒伸腳踹車,但監視器畫面拍到他伸腳踢車影像,法官認定他踹車害邱喪命,刑事部分,蔣已被依傷害致死罪判7年6月徒刑定讞,民事部分,高等法院今判蔣須賠償邱男父母共300萬元確定。

此案發生在2012年4月28日上午7時許,當時39歲、任職保全業的蔣男騎機車沿桃園市宏昌六街往泰山街方向行駛,後方邱姓男子欲緊沿道路中線從蔣男左側超車,蔣不爽邱緊鄰併行,感覺邱硬擠他,就在兩車併行時,迅速出腳踢邱男機車右側,邱機車失去重心向左倒在對向車道上,險象環生。

此時,對向林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已倒地的邱男,蔣男未停車查看竟揚長而去,邱送醫後,延至下午2時30分傷重死亡。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蔣男,依傷害致死罪將他法辦。

審理時,蔣男否認出腳踹車,但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邱男機車失控往對向車道傾斜時,併行的蔣男身體左下方出現一個「長條內黑外黃物體」,延伸到邱男機車右側,接著邱男直接就往左側傾倒向對向車道。

對此,蔣男辯稱「長條內黑外黃物體」可能是邱男當時剎車的車燈拖影,但法官依據監視器畫面及車禍鑑定報告等,認為邱男當時並未剎車,不可能會有剎車的車燈拖影,綜合認定該「長條內黑外黃物體」就是蔣的左腳踹向邱男,造成邱摔倒在對向車道,最後害他被撞死。

刑事部份,最高法院已判蔣男7年6月定讞,已入獄服刑;民事部份,高院認定蔣男過失造成邱喪命,邱的父母遭受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椎心痛苦,今判蔣須賠償邱的父母共30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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