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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無限期? 法界籲修法

法院、地檢署常對刑案被告、嫌疑人採取的「限制出境」強制處分措施,在刑事訴訟法中,竟隻字未提。圖為台北地檢署。(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法院、地檢署常對刑案被告、嫌疑人採取的「限制出境」強制處分措施,在刑事訴訟法中,竟隻字未提。圖為台北地檢署。(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2017/09/12 19:3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你知道嗎?法院、地檢署常對刑案被告、嫌疑人採取的「限制出境」強制處分措施,在刑事訴訟法中,竟隻字未提;且限制出境沒有次數、期限的限制,檢察官只要一通電話給移民署,就可限制某人出境,有侵害居住遷徒自由的違憲疑慮;中華人權協會今舉辦「限制出境處分的合憲性檢討」座談會,呼籲修法,將限制出境的要件、程序、期限入法。

前立委林光華所涉中藥商公會行賄案,纏訟10餘年官司未定,林被境管逾10年,16度聲請解除出境,日前終獲高院裁准,但最高法院今天撤銷發回更裁。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在座談中指出,過去4、50年,司法界長期漠視、輕忽出境管制對於人民居住遷徒自由權的侵害程度,檢方在偵查中未受任何節制,即可直接對名人或企業家祭出限制出境,常常一限就是5年、10年,欠缺「期限」、「次數」的限制,也缺乏法官的審查,有修法的必要。

蔡說,下會期將推動修法,設計限制出境的正當法律程序與架構,讓法律更加嚴謹,初步構想是,偵查中的限制出境,應規定以4個月為限、可展延1次,審判中則是以6個月為期,這樣也能督促檢察官的辦案效率。

前監委李復甸指出,大霸電子創辦人莫浩然,因涉內線交易案而被限制出境,官司打10年始獲判無罪確定,但這10年只因限制出境4字,讓他無法赴中國處理競爭黃金期的手機事業,錯失產業發展的時機,無罪定讞後也未獲任何補償;李說,限制出境沒有法源依據,檢方常以限制出境、出海為壓迫手段,侵害人民的居住自由,應將限制出境入法供遵循。

律師李永然表示,司改國是會議針對檢察官偵查中的強制處分權,認為應重新檢討、修法解決拘提與限制出境的問題,長時間影響人民權利的限制出境,應修法融入「法官保留原則」,避免檢察官恣意濫權。

律師尤伯祥則是從轉型正義的角度發言,戒嚴時代還有「限制入境」的黑名單,役男也全被限制出境,棒球名將李居明小時候就曾說出「要當國手,才能在當兵前出國玩」;直到解嚴後,大法官多次趨向於自由開放的釋憲文,宣告人民有居住、遷徒的自由,彰顯轉型正義逐步滲入司法。

尤伯祥說,至今仍有部分檢察官,以限制出境的手段惡整當事人,多是基於鎖國戒嚴心態,活生生、血淋淋的案例所在多有;他說,目前的限制出境處分,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完全沒有時間與期效的上限規定,有必要修法將它明確化。

律師黃介南指出,限制出境現制欠缺事前陳述意見,書面附記理由通知等正當法律程序要件,應予修正,他並建議對涉犯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被告,不得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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