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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性侵醉學姊 輔大性侵案二審判色學弟3年半

撿屍性侵醉學姊,輔大性侵案二審判色學弟3年半。(資料照,記者李雅雯攝)

撿屍性侵醉學姊,輔大性侵案二審判色學弟3年半。(資料照,記者李雅雯攝)

2017/09/06 10:5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備受矚目的輔大性侵案,王姓男大生被控前年6月凌晨假借攙扶酒醉的學姊回宿舍,卻在電梯下到大樓一樓走廊處脫褲企圖性侵學姊,幸經學姊男友即時趕到才罷手,但王男事後辯稱酒醉失億不知發生何事,一審認定他毫無悔意,依乘機性交未遂罪重判3年6月,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案,仍判王男3年6月,他未聆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6月27日晚間10時許,王姓學弟參加即將畢業的學長姐舉行的畢業聚會,多人慶祝到隔天凌晨3點多,此時,王男見學姐W(化名)已因不勝酒力而醉倒,王佯稱要送W回宿舍,隨即扶她離開教室,搭電梯到1樓,見四下無人,竟大膽脫下學姊的牛仔短褲和內褲,他也脫褲企圖性侵。

W的男友聯絡不上她,直接前往教學大樓想接她回宿舍,正好撞見女友下半身赤裸趴在地上,王男還正在一旁穿褲子,他立刻上前喝退王男,並幫女友穿好衣褲,其他參加聚會的同學隨後陸續下樓,見狀也幫忙報警,王男犯案後始終否認犯行,只說自己喝醉了,忘了發生何事。

新北地院依據W女、男友證述、同學證詞等,認定王男已經脫下學姐及自己內外褲,並已觸碰學姐下體外陰部,認定已著手,但W女性器內沒有檢出王男DNA,驗傷時未發現W女處女膜有12小時造成的新傷痕,而W女外陰部所遺留王男DNA可能是王男觸碰時所遺留,無法證明有進入情形,因此依乘機性交未遂罪判刑。

合議庭斥責王男不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竟在學校內利用被害者喝醉後企圖性侵,若非W女男友及時趕到,恐已經得逞,惡性非輕,造成被害者身心受創,案發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被害者損失,犯後為隱匿犯行,更曾出言阻止他人找救護車將學姐送醫,態度惡劣,考量無前科判他3年半徒刑。

全案上訴後,高院採認一審見解,今上午仍判王男3年半徒刑。

王男案發後遭輔大校方退學處分,但他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輔大性評會調查過程有瑕疵,應重新調查後另作處分,上月30日判王男勝訴,輔大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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