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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權限爭議處理權」護身 馬洩密案一審無罪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決結果。(記者溫于德攝)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判決結果。(記者溫于德攝)

2017/08/25 17:2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稍早判決無罪後,由庭長廖建瑜召開記者會說明,承審法官唐玥雖認定馬有洩密故意與事實,但在引用憲法第44條後,判決被告無罪。

馬英九本案被告分為兩方面;一為,馬在102年8月31日晚間洩密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秘書長羅致強,但法官引用憲法44條之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認定馬被控範圍已牽涉法務部長、檢察長、立法院長、在野黨總召等,已符合該條憲法規定、比例原則,因而認定不構成犯罪。

至於馬在104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洩密部分,意圖撤銷王金平黨籍而使其喪失立法院長職位部分;唐玥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再度認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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