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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搗壞物害父中風 求償227萬判賠5萬

新竹一名王姓男子開怪手將鄰居陳男的流理台、石桌與花盆搗毀,陳父因此事氣到中風,陳男憤而提起民事訴訟,向王男求償227萬餘元,新竹地院最後判賠5萬。(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新竹一名王姓男子開怪手將鄰居陳男的流理台、石桌與花盆搗毀,陳父因此事氣到中風,陳男憤而提起民事訴訟,向王男求償227萬餘元,新竹地院最後判賠5萬。(資料照,記者黃美珠攝)

2017/08/12 14:24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王姓男子開怪手將鄰居陳男的流理台、石桌與花盆搗毀,陳父因此事氣到中風,陳男憤而提起民事訴訟,向王男求償227萬餘元,然法官認為陳男僅能就財產部分求償,而且還要折舊,最後僅判賠5萬元。

陳男說,103年9月王男在他新竹縣土地上,使用怪手搗毀白鐵流理臺、大理石桌、塑膠花盆、水泥花盆、鐵製攤架及水管等物,讓他受財產上損害共計27萬餘元,又因王男毀損物品行為,使他父親一氣之下中風,故另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王男對於以怪手搗毀白鐵流理臺、大理石桌、塑膠花盆、水泥花盆、鐵製攤架及水管並無爭執,但聲稱陳男父親中風跟他無關;事後新竹地院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王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民庭法官認為,陳男所提出估價單及出貨單日期均係98年間所開立,顯見98年間即購入這些物品,均已使用5年有餘而非新品,長期置放室外未加妥善照管,折舊情形自屬嚴重,最後法官認為所受損害以5萬元為適當。

陳男雖主張其父親因王男毀損行為致中風,而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然毀損物品,僅屬對於財產權之侵害,與陳男或其親屬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是否受到不法侵害均無關涉,依法自不在得以請求之列,且審酌陳男所受財產損害時,尚難考量其他情感因素,因此該部分請求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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