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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甩小三偷賣房…女法官批「有失敦厚」 判決書如警世文

法官指責校長處理與小三關係上「有失敦厚」。(記者翁聿煌攝)

法官指責校長處理與小三關係上「有失敦厚」。(記者翁聿煌攝)

2017/08/11 00:04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理新北市羅姓國小校長涉及偽造文書案,女法官何佳蓉查明原委後,認為提告的女方對羅男已仁至義盡,不但照顧他的家人,還以財務支持男方的生活及進修,最後人財兩失,在判決書對羅姓校長多所責備,指他「有失敦厚」、「欠缺法治觀念,非受過高等教育的國小校長所應為」,判決書有如社會警世文。

判決書指出,羅姓校長與女友分手後,原本應將兩人購置的房舍共同出售,扣除房貸後平分利潤,但兩人因財務爭議交惡,羅男為取回女方保管的權狀,竟到地政事務所不實申請補發;且原告的女方指稱,羅男原本只願意拿出5萬元做為道義賠償,還要求女方打民事訴訟才能討回當初的200萬元頭期款,違反兩人分手協議。

判決書指出,兩人交往7年多,若無原告的經濟支持,「他何能住華廈、開名車,享有優渥物質生活?同時還攻讀碩士學位。」原告也照顧男方的父母及兩名女兒,兩人關係至此,羅男對女方實在「有失敦厚」。

對於羅姓校長一度供稱,他不知權狀在前女友手中,才會申請遺失補發,但事後證明並非實情,足見他「欠缺法治觀念,非受過高等教育的國小校長所應為」。

女法官何佳蓉也提醒女方,和解不成也不能全部歸責校長,因為兩人是婚外情的同居關係,並非法律所承認及保護的利益,女方所提的求償金額遠高於當初所付出的頭期款,顯然是把其他相關的分手損害都納入求償,但國家刑罰權的行使,「不應當成告訴人懲罰被告負心的工具」,考量兩人未和解,「且被告身為國小校長、接受碩士教育,但法治觀念與公民素養仍有欠缺」,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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