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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男女控徵信員非法進摩鐵蒐證 遭法官打臉

男子阿宏找徵信社到摩鐵抓妻子外遇姦情,徵信員利用外遇男女外出之際、衝進房間搜得保險套與衛生紙當證據。(情境照)

男子阿宏找徵信社到摩鐵抓妻子外遇姦情,徵信員利用外遇男女外出之際、衝進房間搜得保險套與衛生紙當證據。(情境照)

2017/08/10 20:55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男子阿宏找徵信社到摩鐵抓妻子外遇姦情,徵信員利用外遇男女外出之際、衝進房間搜得保險套與衛生紙當證據。外遇男女控徵信員非法進房蒐證,證物無證據能力。一審民事庭法官審認民事訴訟證據審查標準應較寬鬆,徵信員採證違法性輕微,符合比例原則,認定有證據能力,判這對外遇男女連帶賠償30萬元給阿宏。

阿宏主張,其從事保險業的妻子阿蓮(化名)與做金融業的林姓男子,104年2月28日上午到下午在南市仁德區文華路一家摩鐵開房間發生性關係。一審刑事部分,阿蓮與林男分別被依通姦、相姦罪名判刑3個月。因為妻子外遇造成他極大痛苦,要向妻子與林男求償200萬元。

一審開庭時,林男否認與阿蓮發生性關係,阿宏找來的徵信員當天以非法方式進入其摩鐵房間蒐證取得的衛生紙與保險套,並無證據能力;阿蓮也控徵信員違法蒐證、並指她長期受家暴折磨,丈夫從未照顧妻女,還在外面有小三婚外情,對於雙方婚姻的不幸,阿宏要負相當責任,不能向她求償。

法官認為,民事訴訟程序不像刑事訴訟是國家行使追訴審判權,國家與被告立於不公平位置,證據能力應嚴格對待;民事訴訟兩造立於公平地位,對證據能力審認應採較寬鬆態度,如取證無重大不法,應寬認其有證據能力。

法官強調,對秘密進行的通姦行為取證,本就極為困難,當時林男與阿蓮已開啟摩鐵的鐵門準備離去,徵信員利用此時機進房蒐證,雖未獲得被告同意,但是平和方式取得物證,違法程度輕微,符合比例原則,取得的保險套與衛生紙應具有證據能力,且保險套上經刑事局驗出林男與阿蓮兩人的DNA,依經驗法則應是通姦行為造成。審酌阿宏因妻子外遇所受的痛苦,判阿蓮與林男連帶賠償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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