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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通姦生子 原配獲賠60萬

徐女與吳男發生婚外情並產下1子,士林地院判她10月徒刑,並賠償吳妻60萬元。(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徐女與吳男發生婚外情並產下1子,士林地院判她10月徒刑,並賠償吳妻60萬元。(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2017/08/09 19:33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徐姓女子與吳姓有婦之夫有婚外情,2人至汽車旅館開房間總共10次,還因此產下1子,吳妻得知此事後控告徐女妨害婚姻,並請求精神賠償100萬;士林地院依10次通姦罪各判刑3月,應執行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民事部分則判賠60萬。

檢方偵訊時,徐女承認2012、2013年間10度與吳男到桃園汽車旅館開房間、發生性關係,私生子並於2013年6月底出生,且另有LINE的對話紀錄為證,遂將2人都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過,吳妻念在夫妻之情,丈夫部分去年就已撤告,法官因此只能對徐女判刑。

徐女遭判刑後一度上訴,改口辯稱她當時不知吳男已婚,且她是單親家庭,吳男事後未扶養私生子,曾答應借她30萬週轉卻食言,導致她經濟困頓,無法支付吳妻要求的100萬和解金,並非沒有和解意願,希望從輕量刑,但被法官駁回,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吳妻主張案發後因婚姻破碎,身心飽受煎熬,更因此患有憂鬱症、腦神經衰竭,法官也認為吳男與徐女相姦生子,吳妻精神上受有較一般通姦罪更高的痛苦,但審酌雙方財力,將賠償金酌減為6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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