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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火燒壞國有林地設施 後龍鎮公所私修遭罰

後龍鎮公所私修國有林地設施遭罰,提告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記者黃欣柏攝)

後龍鎮公所私修國有林地設施遭罰,提告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記者黃欣柏攝)

2017/08/08 13:04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前年苗栗後龍好望角風景區曾發生野火災害,火勢波及到附近國有保安林地內的涼亭設施,後龍鎮公所將損壞的庭柱、座椅等拆除後予以重建,卻不料此舉竟觸犯「森林法」相關規定,農委會事後向後龍鎮公所開罰12萬元,後龍鎮公所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全案確定。

據悉,104年11月26日凌晨,好望角風景區發生野火災害,當時火勢延燒到國有保安林地的涼亭,造成涼亭內木棧地坪、座椅與4跟亭柱損壞。當時後龍鎮公所將燒毀的部分清除後,另行進行重建,結果遭農委會依違反「森林法」第9條裁處12萬元罰鍰。

後龍鎮公所事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為了維護公眾安全才施工,應符合「行政罰法」中的緊急避難規定,且完工後還有告知農委會新竹林管處施作情形,農委會執意裁罰有違比例原則,應予撤銷。

但北高行審理後認為,涼亭亭柱等遭野火燒毀,只是有「傷及遊客之虞」,與客觀上已經發生危難有別,且後龍鎮公所當時已將損壞的亭柱、木棧地坪與座椅緊急拆除、固定,緊急危害已經減退,難認有緊急加以重建的必要。

北高行認為,後龍鎮公所並未符合緊急避難的免罰規定,而農委會祭出的裁罰金額僅是該法最低金額,也沒有裁量過當問題,全案裁罰有據,無須撤銷,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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