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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蟲強上酒醉少女 竟辯「她看起來至少19、20歲」

王男載送酒醉少女回家行經新莊堤外便道,竟起色心停車性侵得逞;高院對其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郭顏慧攝)

王男載送酒醉少女回家行經新莊堤外便道,竟起色心停車性侵得逞;高院對其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郭顏慧攝)

2017/08/02 10:1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毒蟲王俊昆去年初與多名友人相約至釣蝦場飲酒玩樂,結束後自願開車將酒醉男友人與一名14歲少女返家,怎知行經新莊堤外便道時,竟趁男友人下車嘔吐之際,閃進後座性侵少女得逞,後甚至違反承諾,僅塞200元「丟包」,要求被害人獨自搭計程車回家。少女之後由另名男友人陪同報案逮人。被告一審雖辯「她看起來至少有19、20歲」,仍被依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被告3年10月徒刑,歷經上訴,高院上午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在押的王男今也戴口罩出庭聆判,對於判決結果當庭未表意見,只求以10萬交保;合議庭當庭評議後裁定15萬交保,待被告籌足即可暫獲自由。

一審判決指出,31歲王男原與友人相約深夜前往新莊區KTV唱歌,但因同行少女未成年遭店家拒絕入內,一行人改往樹林區另家釣蝦場飲酒唱歌。少女席間數度被勸酒,離開前已在釣蝦場吐過2至3次;她離開時與另名男子坐上王男轎車返家。

豈料,色心已起的王男,開車時不斷打探少女是否前往摩鐵、不要回家?但遭拒絕;此時又逢男友人酒醉想吐,停等堤外便道供休息之際,竟闖進後座,先是鎖門、強將少女手機關機,後再扒光少女上下衣褲硬來;被害人受害時雖哭喊「不要、不要」,無奈年紀輕又已酒醉而無力抵抗,遭性侵得逞。

王男得手後仍載送男友人回家,後竟不願繼續送少女抵達住所,僅丟200元要她搭車回家;不甘的少女則是立即前往醫院驗傷,並找來朋友陪同報案,王男才被法辦。

被告開庭辯稱,「少女看起來至少有19、20歲」,且脫去對方衣褲時均未被拒,直到生殖器放入少女下體才被反抗,「當時我馬上停止性交」,否認性侵意圖。

但法官未採信被告供詞,且確定在少女下體驗到王男DNA後,依涉犯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論處:案經上訴二審,雖改口認罪,高院仍依法判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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