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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監察院彈劾 翁啟惠再發8點聲明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今天再度發表聲明,強調自己絕無做任何不法的事,對於監察院彈劾也再度表示不能接受。(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今天再度發表聲明,強調自己絕無做任何不法的事,對於監察院彈劾也再度表示不能接受。(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2017/07/13 21:53

〔記者陳永吉/台北報導〕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今天再度發表聲明,強調自己絕無做任何不法的事,對於監察院彈劾,他再度表達遺憾、不能接受,他相信事實總會真相大白,會還他清白。

以下為聲明內容:

我首先在此誠摯的感謝多位中研院院士、院內同仁及親友關心本人所涉浩鼎案件,及最近受監察院彈劾之事,我也再次鄭重聲明絕無做任何不法的事。我於14年前從美回國服務主要是想協助台灣改善科研環境,萬萬無法想像會在院長卸任前6個月被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前幾天監察院又決定彈劾本人送公懲會,雖言追究的是行政責任,但彈劾案文中多次提及違法失職,自行判斷「事證明確」,但其內容主要來自於未經辯證的起訴書,且有嚴重誤解,本人深感遺憾也無法接受。此案既已進法院審理中,我相信事實真相會大白,司法會還我清白,謹澄清並向各位報告如下:

(1) 回國服務的初衷 我於1979年離開服務7年的中研院赴美進修,1982年取得MIT化學博士,1989年接受Scripps研究院聘請擔任化學講座教授,2003年決定回中研院擔任基因體中心創辦主任。於2006-2016擔任中研院院長職務,在這期間我繼續從事研究,並極力推動中研院各領域的研究,而在生物科技方面,我不但鼓勵基礎研究,也強調要將重要發現繼續研發成有助於人類健康的新產品。而這必須將重要發明申請專利保護,再將專利技術經由技轉授權廠商繼續研發成產品。如果成功,就能建立新的生技產業,創造就業機會並治療疾病及改善人類生活。在一份「全世界最具創新的研究機構」報告,以研究論文、專利及商業化影響力做為評估指標,選出可能改變世界的25個最佳政府研究機構,中研院名列第22。中研院同仁多年一起努力的成果,是不容抹煞的。

(2) 承繼在美的研究成果,繼續醣分子科學與醣分子疫苗的研究 在近代生物醫學的研究,有一關鍵議題是探討正常人類細胞與疾病細胞、或病毒與細菌細胞表面醣分子所扮演的角色,瞭解其與人類疾病的關係,進而發展新疫苗或新藥。我在Scripps服務期間,發明了「一鍋式多醣分子合成」及「以酵素法合成多醣分子及醣蛋白」的新技術,使得第一次能量產具有活性的多醣分子及醣蛋白,並讓癌症疫苗及抗發炎及傳染性疾病的藥物發展變成可能,我們也因此發表了超過300篇論文及獲得了57項美國專利。Scripps成功將部份專利技轉給生技開發公司,研發團隊配合Scripps,在技轉前解釋技術內容及其應用範圍予廠商,並提供可能的諮詢與協助。取得技術授權的公司支付授權金給Scripps,Scripps再把技轉收入部份分配給創作人。因此,我在Scripps工作時,已有相當的研發成果及收入。另外,如同其他在美國的科學家,我也曾在Scripps工作期間,同時參與創辦幾家生技公司。我在回台多年前和張念慈創辦了Optimer公司,個人因貢獻多醣分子合成相關技術取得創辦人技術股,Optimer也付權利金給Scripps,這家公司後來上市,又在台設立了浩鼎,沿用Scripps對Optimer所授權我研發的多醣分子合成法開發疫苗產品。我回中研院服務後,包括擔任院長期間,繼續醣分子科學的研究,也發表超過200篇論文,因研究有延續性,浩鼎和中研院簽了兩次技轉授權合約,並支付巨額權利金予中研院。

(3) 中研院的技轉流程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之立法意旨與規定,技轉是我國國家政策,鼓勵將研發成果授權廠商發展。因為創新技術若不能技轉廠商,政府將無法回收其研發投資,而產業也得不到研發的貢獻。因此技轉是由廠商出資繼續開發基礎研究成果轉化成產品,是創造機關收入及挹注創新產業的有效途徑,與出售公有財產或執行政府採購案本質完全不同。中研院的技轉事務係依法規及內部分層負責規定,由智財技轉處負責與廠商談判授權條件,於審核授權條件後,再交秘書長及副院長簽署即決行,自92年起行政流程上即沒上呈至院長,我在院長任期內也從未簽過或審核過任何技轉合約。

(4) 創作人在技轉過程扮演的角色 中研院辦理浩鼎技轉授權時,我是院長,也是授權研發成果之創作人之一。中研院是學術研究機構,創作人如有意技轉,須報請技轉處,由技轉處經審查評估研發成果是否具有應用價值及其商品化可能性,始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及辦理技轉。技轉簽約前,創作人須配合協助有興趣廠商了解技術內容,技轉簽約後,創作人可取得技轉收入百分之四十,另百分之六十分配給中研院及國庫,廠商完全沒有必要為取得技轉或授權而賄賂創作人。而授權因涉及創作人專業知識需其完全配合,技轉處與創作人溝通授權條件,是為了確保研發團隊於簽約後能配合履行契約,此係一般必要流程,與院長職權毫無關係,而創作人並無執行技轉業務,非屬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公務員。

(5) 浩鼎不會、也沒有必要行賄院長以取得技術授權 我的研發團隊所做基礎研究雖為相關領域頂尖發明,卻非最終產品,將其應用在實際生產疫苗或治療人類癌症上,仍需技轉之廠商投入龐大資金及其研發人員多年之努力,且需通過世界各國所要求動物及人體臨床試驗各種嚴格標準,最終能否獲准銷售,尚不得而知。地檢署指控違法的中研院第二次技轉浩鼎案是本人與團隊共同發明改進的酵素合成多醣的製程技術。中研院公告後除浩鼎及其相關企業潤雅以外,國內並無其他廠商表達有興趣,或有能力承接此技術,因此無其他技轉對象。浩鼎早在美國母公司時期已奠立此領域研究基礎且與中研院已有由浩鼎出資進行的產學合作計畫及第一次授權合約在先,依規定本有取得技轉之優先權,不可能發生所謂廠商為爭取技轉而行賄之情形。另,取得中研院基礎研發成果授權的廠商,一方面需不計產品未來是否可成功上市,先支付中研院一筆授權金,另一方面取得授權後,仍需冒風險繼續投入大筆資金多年,且未必能取得藥品許可。所以簽署此類技轉合約,只有保證中研院可以獲利(本案合約國庫收入已逾新台幣5千萬元,將來依硏發進展可能創造更多收益)。反之,若沒有廠商有興趣取得專利授權,各國專利維持費用只會成為國庫的沉重負擔,而無任何經濟價值可言。此案,廠商既有優先權,又未取得「龐大利益」,且已付出可觀的資金獲得此專利技術,且需再支出大筆開發費用,而產品前景又充滿風險,怎會有再提供賄賂取得授權之動機? 浩鼎不會、也沒有必要行賄。地檢署認為張念慈擬行賄中研院院長1500張浩鼎技術股,或以行賄取得技術授權,皆屬對技轉及生技產業本質的重大誤解。

(6) 創作人同意潛在廠商在簽約前了解技術內涵或取得樣品以測試,並無不當 生物科技或任何高科技的智財技轉,廠商在簽約或支付任何授權金前,一定要先做實地評估(Due Diligence)以了解技術內涵、繼續研發成產品可行性、研發團隊支援可能性…等,不可能盲目簽約。所以技術發明者,在與潛在買方簽訂保密合約後,同意廠商參觀了解技術內涵或取得產品樣本,以測試或評估使用,皆屬授權簽約前一般必經過程。事實上,中研院網站上備有無償及有償兩款材料移轉契約例稿,提供創作人酌情擇定援用,是否收費由創作人決定。潤雅公司簽了保密合約及材料移轉契約,中研院也已申請專利保護此技術,因此實驗室配合製作10克醣分子材料,提供潤雅公司供測試使用,中研院加計利潤收到新台幣400萬元材料費,所有流程只是替國庫創造收入,並無任何弊端可言。更何況,中研院第二次技轉浩鼎的專利是製程技術,根本不是醣分子材料!

(7) 認購浩鼎股票不是收賄 張念慈是我在MIT時代就認識的朋友,我於2009-2012年間接受張念慈建議,以我的家庭信託資金在浩鼎草創階段投資浩鼎股票。我投資浩鼎的主要原因是浩鼎所研發疫苗使用了本人研發的醣分子合成技術,而且我還是浩鼎母公司創辦人。因信任張念慈,我匯錢給張念慈,但並未過問張念慈實際購股細節,浩鼎興櫃前,我再協助女兒以每股新台幣31元認購3,000張浩鼎股票,認購的價錢與其他浩鼎創辦人及員工相同。我因當時沒有立即可以使用的現金,張念慈協助替女兒先墊款,沒多久後張念慈即以處分原已替我投資持有股票來清償這筆支出。所以這3,000張浩鼎股票都是自己出資買的,何來賄賂?何況這些投資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也與本人的院長職務及中研院技轉毫無任何關聯。我若接受賄賂,豈有不藏諸國外,反而把錢匯入女兒在台灣新開銀行戶頭以昭告眾人的道理?

(8) 認購浩鼎股票並無利益衝突 依『科學技術基本法』,創作人本得依法取得被授權廠商之股權,因此創作人持有被授權廠商之股份並不是利益衝突,更何況我投資間接取得浩鼎股票,與中研院技轉浩鼎根本無關。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 其中包括「承辦及決行科技移轉之當事人及關係人,於科技移轉契約訂定後兩年內,不得投資該接受科技移轉之業者。」是針對辦理技轉行政程序人員之規範。創作人並不承辦或決行科技移轉業務,自不受該規定之限制,更未違反該規定。

綜上所述,我回國後的研究工作,至今從未中斷,並將成果回饋、貢獻給國家和社會,自認問心無愧,也是身為科學家應有的社會責任;我與技轉處就浩鼎授權契約所有溝通,是創作人應扮演的角色,與院長行政職位無關。我因緣際會投資使用我研發專利技術的浩鼎公司,皆與我院長職務無關。我擔任將近10年的院長期間,極力推動中研院各項研究工作,培育研究人才,這些工作佔據我絕大部分時間,我將投資浩鼎乙事交由多年友人及在美創業夥伴張念慈全權處理,在浩鼎事件剛爆發時,對間接持股事未能及時說清楚,造成重大誤會深感遺憾!近從起訴書內容發現,檢方對我與張念慈友人間的電郵顯然了解錯誤;對生技產業、中研院技轉流程及智慧財產價值,也有嚴重誤會,特以此函向大家說明原委。此案對本人、中研院及我國生技產業的發展,已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我對所有關心我的朋友承諾,會盡全力回復我個人及中研院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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