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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酒駕逆向騎士 車禍鑑定無過失仍判刑6月

陳男開車超速撞死酒駕逆向的黃男,縱使車禍鑑定他無過失,士林地方法院(見圖)仍判他有罪。(記者黃捷攝)

陳男開車超速撞死酒駕逆向的黃男,縱使車禍鑑定他無過失,士林地方法院(見圖)仍判他有罪。(記者黃捷攝)

2017/07/11 17:12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前年開車超速,見對向黃姓機車騎士酒駕逆向,煞車不及迎面撞上,黃男送醫不治,陳男因此遭依過失致死罪起訴。車禍鑑定指出,陳男就算依速限行駛,車禍仍會發生,但士林地院認為,陳男若沒超速,必能減輕車禍傷害,仍有過失,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

判決指出,陳男前年7月14日深夜11時許,駕駛小轎車行經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一段往三芝方向,黃男突然跨越雙黃線逆向超車,陳男閃避、煞車不及撞上,黃男全身多處開放性傷口,送醫急救仍不治。

陳男承認是肇事者,但否認有過失,辯稱他當時遵守該路段速限70公里,並有保持行車距離,黃男不僅酒駕,還逆向侵入他的車道,才會發生車禍,且新北市政府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結果,均認定他沒有過失。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陳男發現黃男逆向時,撞上之前有按喇叭示警,證明他有反應避煞的時間與空間,再依據車禍鑑定報告,陳男當時車速為102.56公里,從發現黃男到撞車約過了1.755秒,陳男若以速限70公里行駛,儘管車禍仍會發生,但傷害必定減少。

此外,陳男自承他住在附近,在事發路段已有7年駕駛經驗,法官認為他很清楚該路段的標誌、規定,且無證據證明黃男酒駕與車禍發生有關,不能因此免去陳男罪責,審酌他否認超速、未與死者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易科罰金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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