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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快車害死2人 他竟搭車回家了 男子遭判2年刑

肇事車頭嚴重凹陷損毀。(資料照,記者王冠仁攝)

肇事車頭嚴重凹陷損毀。(資料照,記者王冠仁攝)

2017/07/10 23:3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李姓男子無照駕駛載兩名友人從陽明山下山時,因車速過快,撞上仰德大道路邊花圃,車內的藍姓友人被拋出車外,盧姓友人慘遭變形車體卡住,送醫後也不治,李男竟自行搭計程車回家,事後以420萬元和解,高等法院依過失致死和肇事致死逃逸等罪判刑2年、緩刑5年。

判決指出,22歲李姓男子去年3月15日凌晨3點7分開車從陽明山仰德大道下山,車內有19歲藍姓、21歲盧姓友人,李男以時速80到90公里行經仰德大道一段91巷巷口時,失控撞上路邊花圃,因撞擊力道猛烈,藍男當場被拋出車外,頭部遭受猛烈撞擊腦漿溢出身亡,盧男則被凹陷變形的車體卡住,救護人員緊急送醫仍回天乏術。

李姓男子肇事後,竟告訴來幫忙的吳姓民眾:「駕駛人在車子裡面。」然後就逃離現場,自行搭計程車回家,李男事後辯稱有請另名陳姓民眾報警叫救護車,但陳男作證說:「是我告訴李男我已經報警,他沒有請我叫救護車。」

高院認為李姓男子肇事後,沒叫救護車,還推說駕駛人在車內,就自行離開,不但觸犯過失致死罪,還另涉肇事致死逃逸罪責,但考量已與藍男家屬以200萬元和解,並承諾賠償盧男家屬220萬元,因此就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肇事致死逃逸罪判刑1年2月,應執行徒刑2年、緩刑5年,其中過失致死罪已定讞,肇事致死逃逸罪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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