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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人夫還逼原配離婚 舞小姐判賠40萬元

2017/07/01 17:01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陳姓男子結織1名戴姓舞廳小姐,戴女為了「扶正」,竟多次騷擾陳妻逼她離婚,陳妻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向戴女索賠64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判戴女應賠陳妻40萬,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夫妻結婚30年,兩人育有1子,前年10月間,陳妻偶然發現丈夫的手機裡,竟有與戴女的親密合照,經逼問後,丈夫坦承偷吃;事情爆發後,戴女竟「反客為主」,化被動為主動,多次致電痛駡陳妻,還出言恐嚇陳妻,要她趕快去辦離婚。

陳妻因而罹患憂鬱症,得服藥才有辦法入睡,因不甘被辱,提告求償64萬元;法院審理時,戴女坦承曾與陳男發生性行為,但因為她是舞小姐,陳男也有給她錢,所以不是偷情,而是性交易。

陳妻提出陳男已有戴女家鑰匙的證據,顯見兩人交情匪淺,戴女也不否認,辯稱她白天販賣西點麵包,陳男和他同事都是老主顧,為方便他們取貨,才會提供鑰匙;但法官根據陳妻出示的簡訊、電話錄音等物證,認定陳妻身為原配的權益確實受損,因此判她勝訴,經衡量兩造經濟狀況,判戴女應賠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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