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政治獻金歸還也有事 議員郭昭巖緩起訴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郭昭巖,於103年九合一選舉期間,退還一筆政治獻金,但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這筆錢須繳交國庫;台北地檢署審酌郭女不知此規定,且已將錢退還,屬無心之過,今將郭女緩起訴,但須將同等金額繳交國庫,並寫悔過書。(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郭昭巖,於103年九合一選舉期間,收到國內某公司政治獻金約60萬元,郭女知道這錢不能收,將之退還,但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這錢不但不能還,還需繳交國庫;台北地檢署審酌郭女不知此規定,且已將錢退還,屬無心之過,今將郭女緩起訴,但須將同等金額繳交國庫,並寫悔過書。
郭昭巖畢業於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青少年兒童福利研究所,現為第12屆台北市議員,曾任立委林郁方及議員李仁人特別助理、台北市婦女會常務監事、台北市兒童保育協會常務監事等職。
103年九合一選舉台北市議員部分,郭昭巖出戰北市第5選區(中正、萬華),最後以21782票當選,票數僅次於排名第一的民進黨籍議員顏聖冠。
檢方調查,郭女於競選期間,收到國內某企業支持者的政治獻金約60萬元,郭女知道這筆錢不能收,將錢退還,卻不查該公司外資股份超過30%,根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7~9款,以及第15條規定,這筆錢不但不能返還,還需繳交國庫;事後,郭女向監察院申報此筆退款,被依違反《政治獻金法》函送偵辦。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監察院其實都有幫競選人上課,郭女無法僅以「不知道」此規定完全免除責任,但考量郭女犯後坦承不諱,已將錢歸還,屬無心之過,將她緩起訴,為期1年,須將同等金額的錢繳交國庫,並寫悔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