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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糾眾為兒出氣 遭判刑也判賠

賴男得知兒子與同學有糾紛後,竟找人痛打對方,事後遭判刑10月,其中4月得易科罰金12萬確定;民事則判賠16萬餘元。(記者溫于德攝)

賴男得知兒子與同學有糾紛後,竟找人痛打對方,事後遭判刑10月,其中4月得易科罰金12萬確定;民事則判賠16萬餘元。(記者溫于德攝)

2017/06/06 12:5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45歲賴男得知兒子與同學起衝突後,竟糾眾毆打對方,並逼迫對方當面向兒子道歉且寫下個人資料供拍照以示警告;後因被害人及其母親向警方報案,賴男才遭法辦。高院日前認定被告涉犯傷害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且是累犯,判10月刑期,其中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全案定讞;民事今天上午則判他須賠16萬餘元,仍可上訴。

刑事判決指出,賴男得知兒子與何姓同學有糾紛後,竟在前年5月先假意約出被害人至理容院前談判,待對方到場尚未離開機車之際,強拉下車並持棍棒痛毆;此時與被害人一同前來的另2名同夥雖趁亂逃逸,但仍被加害人同夥在附近路口發現,強押回理容院地下室、休息室教訓。

賴男出完氣後也脅迫被害人當面向在場的兒子道歉,並要求被害人留下個人基本資料與家人姓名供拍照後;賴深夜11時許終於放人。

被告雖在一審時承認犯行,但因未與被害人和解,且他早有槍砲前科、又在5年內犯案,因此被視為累犯,遭依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則判刑6月,可上訴。被告自認妨害自由部分判刑過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表示,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僅因兒子與人有糾紛便出面以暴力方式解決,且始終未與被告和解,因而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至於民事求償部分,法官審酌後,今天上午判他應賠償被害人16萬86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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