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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依晨前男友2度染指混血少女 法院判賠90萬

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穿藍衣者)和未成年少女2度發生性行為,民事部分,士林地院今判鄭男須賠償少女及其父母共90萬元。
(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穿藍衣者)和未成年少女2度發生性行為,民事部分,士林地院今判鄭男須賠償少女及其父母共90萬元。 (資料照,記者黃欣柏攝)

2017/05/31 13:05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藝人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帶著13歲混血少女遊礁溪,2度發生性行為,遭依妨害性自主判刑2年8月,目前上訴高等法院,民事部分,士林地院今判鄭男須賠償少女及其父母共90萬元,可上訴。

刑事合議庭認為,少女能概略敘述鄭男性器隱密處特徵,應確實有近距離接觸過,且鄭男承認2014年8月間與少女單獨遊礁溪,因此認定兩人有發生性關係,判刑2年8月。

不過,鄭男指出「礁溪事件」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兩人有性交,少女父母則認為2人不是合意性交,「被性侵是一輩子的傷痛」,認為法院判太輕,雙方都提上訴。

少女父親另提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求償500萬元,但民事庭法官認為金額過高,今判決鄭男須賠少女50萬、少女父母各20萬,總共90萬元。

至於少女另指控2014年2至4月間,在住處遭鄭男猥褻、性侵25次,但因少女供稱的時間、地點,與其他證人證詞有出入,鄭男也否認兩人獨處,法院認定這些部分罪證不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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