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傳性愛照嗆元配竟無罪 二審明察秋毫還公道!
2017/05/29 13:5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楊姓女子與已婚的郭姓男子通姦,還將兩人性愛照片3張,傳給郭男的元配,元配怒告妨害家庭罪,她卻辯稱是自己與男友性愛照,一審法官認為,2張照片的男主角是郭男,但只有郭男親吻楊女胸部與下體畫面,第3張雖有性交特寫,但男主角卻沒有露臉,無法證明兩人性交而判決無罪。
二審法官卻認為,3張照片的背景相同,是同次性愛時所攝,據此撤銷原判,改判各4月徒刑,堪稱「明察秋毫」。
判決書指出,楊女與郭男及其元配互相認識,但2人卻趁元配懷孕時偷情,2015年9月,可能是兩人感情生變,楊女把3張性愛照片,分別用LINE傳給元配,以及郭男的老闆,元配怒提告訴,台中地院一審時,楊女與郭男異口同聲說,2人並未發生性關係,楊女還辯稱,照片中的男主角不是郭男,而是她的已故男友,這是她與男友的性愛照,與郭男無關。
台中地院勘查,3張照片中的兩張,分別是一名男人,親吻楊女胸部與下體的照片,而這名男人,可辨識出就是郭男,不過,因通姦與相姦罪的構成要件很嚴格,只有親吻愛撫,仍不算通姦或相姦,要有性器官結合才算,至於第3張照片,雖有男女雙方性器官結合的特寫,但照片中的男人,卻又只拍到胸部以下,而有拍到臉部,無法判斷是否為郭男,一審認為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
元配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卻有迥異於一審的見解,二審法官認為,關鍵的第3張照片,確實無法正確判斷男主角是否為郭男,另2張照片雖可辨識出男主角是郭男,卻又沒有性器官結合的畫面,不過,這3張照的男女2人身材,以及室內背景都相同,顯然是同次性愛時所攝,可證明兩人姦淫,據此撤銷原判,改判2人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不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