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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杜絕惡檢濫權 學者籲開放「起訴審查」聲請權

成大教授李佳玟針對檢察體系改革,提出多項建議。(記者黃欣柏攝)

成大教授李佳玟針對檢察體系改革,提出多項建議。(記者黃欣柏攝)

2017/05/24 10:22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分組討論逐漸進入尾聲,今由第三分組召開分組最後一次會議,討論重點仍聚焦在檢察體系改革上。其中,與會委員、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提案指出,為了避免檢方濫權起訴,政府應研擬賦予被告主動聲請「起訴審查」的權利,且應獨立於該案審判程序之外,由承審法官以外的法官負責進行。

李佳玟今對檢察官起訴、緩起訴及不起訴情形,共提出5大具體改革方案,首先是為了避免濫權起訴,建議賦予被告主動聲請起訴審查的權利,讓法院重新檢視檢察官起訴內容。

李佳玟並提到,為了避免承審法官對案件有定見,起訴審查程序應由其他法官負責,過程僅須就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若認為起訴未達「成立犯罪之可能」,就可逕行駁回起訴,不必再通知檢察官補正,檢察官僅能在取得新證據時再行起訴。

第2個改革方向則是改善檢察體系的監督機制,李佳玟提議,當起訴案件有蒐證不全、重大疏漏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或是不起訴案件中有蒐證消極、讓被告得以滅證串供等情況,除研議追究承辦檢察官責任外,也應對其所屬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究責,並將其列為升遷與調動之參考,嚴重者另移送評鑑。

第3個改革方向,是改善現行的再議制度,以避免檢察官濫權「不起訴」,李佳玟認為,為了充實告訴人聲請再議的能力,同時避免再議制度遭濫用,未來再議聲請應強制由律師代理,且應賦予告訴人律師聲請閱卷及保全證據的權利;另未來上級檢察官如要撤銷原處分,也必須具體指出偵查不足之處,並提供偵查方向建議。

第4個方向,則是改善現行的交付審判制度,除賦予告訴人律師聲請保全證據的權利外,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實際負責審判的法官不應為同一人;另因為交付審判案件,本質上是檢察官決定不起訴之案件,現實上難以期待檢方認真追訴,因此李佳玟也提議,這類案件可由法院指定律師代行檢察官公訴職務。

最後一個方向,是改善「無告訴人」案件的監督機制,李佳玟建議,未來獲不起訴的無告訴人重大案件,經再議後若仍維持不起訴,可交由人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進行審查,審查會應由一般民眾組成,但聘請學者、律師、退休法官及檢察官做為顧問,並採交替任期制。

至於如何充實此審查會的調查能力,李建議,除給予審查會要求檢察官提出資料、出席檢審會的權利外,也應賦予主動傳喚證人、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等權力;審查會調查後若認為偵查不完備,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如檢察官最後仍不起訴,而審查會仍認為應起訴,則應指定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代行檢察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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