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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同居人女兒 辯稱她賣淫主動騷擾

阿強把魔爪伸向同居人女兒,被判處徒刑4年4月。(情境照)

阿強把魔爪伸向同居人女兒,被判處徒刑4年4月。(情境照)

2017/05/23 12:4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男子阿強與婦人阿香同居10年,直到2014年阿強屢次毆打阿香,2人才分居,去年4月阿香在就讀國中女兒小芳的手機內,發現阿強傳送的色情影片,才得知阿強把魔爪伸向女兒,強逼小芳口交達16次,阿強辯稱是小芳賣淫、主動騷擾他,連阿香睡在身旁,小芳也會主動索求,且次數僅3次,台中高分院不採信,認為他罔顧人倫,對稱呼他「爸爸」的幼女逞慾,但認定次數是3次,其餘13次難以查證,依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處徒刑4年4月。

判決書指出,現年60多歲的阿強(以下皆化名,羈押中),在2005年與阿香同居,阿香當時育有2歲女兒小芳,小芳稱呼阿強為「爸爸」,3人同居至2014年,因阿強屢次毆打阿香,阿香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後,阿強才搬出去,事隔約2年後,阿香於去年見小芳睡著,手壓在手機上,幫小芳拿起手機,驚見手機內有兩段色情影片,追問始知是阿強傳送,且阿強從小芳就讀國小6年級開始,就強逼小芳為他口交。

阿強被羈押期間,讀了「地藏菩薩本願經」,寫了一份答辯狀遞交台中地院,內容是他讀經之後,「反覆思尋以往對被害人所做之行為,愈想愈是慚愧,人生活到年紀一大把,竟做出如此天理所不容之事」、「身心感悟,悔恨自己一切所做之事,對於本案情節一切均承認」。

不過,台中地院一審時他翻供,並指口交是小芳主動,次數是3次,第一次是2014年間,他雖已經搬出去,但仍與阿香交往,當時他與阿香在睡覺,小芳主動為他口交,第二次是去年(201年)農曆除夕夜,小芳向他要紅包,為他口交之後,他給小芳1200元壓歲錢,事隔10多天後,小芳說沒錢吃早餐,為他口交之後,他給小芳200元,阿強強調,3次都是小芳「主動騷擾我」,色情影片也是小芳主動向他索取。

小芳則指控說,阿強逼他口交達16次,第一次是她就讀國小六年級,她與媽媽一起睡午睡時,阿強把她拉到身上,但因勃起障礙而無法性交,而逼她口交,她擔心阿強傷害媽媽而不敢聲張求救,之後,阿強經常要她口交,搬出去之後,也會回來逼她口交,例如2014年某天,阿強跑來要叫母親撤銷保護令,見她在門口掃地,把她拉到附近停車場逼口交。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性侵害次數3次,其餘13次難以證明,判處徒刑4年4月,阿強上訴二審,並指3次口交全是小芳主動,是合意的性行為,他因此案「家破、失業,保證爾後不再犯」,請求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認為,原審認定3次,並不代表其餘13次是誣陷說謊,而是沒有證據可以定罪,阿強僅為圖滿足個人色慾,對稱呼他「爸爸」的小芳,不僅沒有善盡保護教養責任,還對小芳做出罔顧人倫的事情,戕害小芳身心發展、嚴重扭曲正當觀念,阿強惡性重大,沒有可憫恕之處,維持4年4月徒刑,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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