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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控遭2男性侵、顏射 不起訴的理由竟是...

女控遭2男性侵、顏射 不起訴的理由竟是...。(示意圖)

女控遭2男性侵、顏射 不起訴的理由竟是...。(示意圖)

2017/05/15 12:5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32歲沈姓男子去年11月晚間應謝姓友人邀約,偕24歲王姓友人共同前往北市信義區酒吧同樂,沈、王於席間結識謝男女性友人小如(化名),事後小如卻指控遭沈、王強制性交得逞,沈還射精在她臉上;庭訊時,沈、王否認犯行,辯稱三方合意性交;台北地檢署調查後,今依罪嫌不足將沈、王不起訴。

處分書指出,去年11月11日晚間,沈、王應謝姓友人之邀,前往松仁路酒吧飲酒,席間結識女子小如(化名),4人相談甚歡,直到隔日凌晨2時許,4人才共同搭計程車離去,前往沈、王下榻商旅繼續聊天,而後謝男離去,小如卻指控遭沈、王共同性侵,她因喝醉無法反抗,還被沈男射精在臉上,憤而提告。

檢察官傳喚沈、王出庭,2人坦承當天確實有和小如發生性關係,但三人均是你情我願,並未強迫小如;沈男辯稱,當時在酒吧時,大家還很清醒,回到飯店後又繼續喝酒,小如在酒吧時就與他有肢體接觸,回飯店後他與小如、王男3人一起發生性關係,小如還算清醒,還可自行走出飯店。

檢察官調查後,發現小如進入飯店及在房間內均可自由活動,還能與人應答,並未因酒醉而達無法抗拒或不知抗拒之程度,且小如僅以酒醉、只有片段印象等記憶,指控遭沈、王性侵,全案僅單一指述,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沈、王確有違反其意願,檢察官因而認定罪嫌不足,將沈、王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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