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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兇手是否可露名? 社會局:避免不當連結就好

小燈泡案嫌犯王景玉(中)。(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小燈泡案嫌犯王景玉(中)。(資料照,記者方賓照攝)

2017/05/12 16:43

〔記者陳紜甄/台北報導〕去年內湖發生一宗隨機殺人事件,兇嫌王景玉當街將女童「小燈泡」砍頸致死,引起外界嘩然。士林地院今日一審宣判,王景玉因患有思覺失調症,因此按照《兩公約》規定,對身心及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台北市社會局表示,嫌犯可露出其全名,但由於該名嫌犯患有精神疾病,因此呼籲媒體報導時,應避免將「犯罪」與「精神病」不當扣連,造成社會大眾誤解。

根據精神衛生法第22條,「病人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對病情穩定者,不得以曾罹患精神疾病為由,拒絕就學、應考、僱用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以及第23條的規定,「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產生歧視之報導。」

社會局表示,兇嫌王景玉是否因為精神疾病,才殺人犯罪,並無法推斷。因此,媒體在報導該案件時,要避免使用歧視性的字眼,將「精神病」與「犯罪」畫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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