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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玉未被判死 士林地院:受兩公約限制

士林地院稍早發布新聞稿,解釋王景玉判決理由。(記者黃欣柏攝)

士林地院稍早發布新聞稿,解釋王景玉判決理由。(記者黃欣柏攝)

2017/05/12 11:11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去年當街砍殺女童「小燈泡」的王景玉,今獲士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稍早士院發布新聞稿指出,王景玉犯案時明知殺人違法,也知道要躲避他人監督及選擇最佳時機與對象,顯然不適用刑法第19條的減刑規定,但因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形成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之限制,因此今僅判處無期徒刑。

新聞稿提到,王男犯案當下並未喪失辨識行為能力,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此外他有反覆施用毒品狀況,經鑑定具有違法行為固著之性格,且過去接受矯治的效果有限,加上本案犯案手法極為兇殘,而犯後迄今未見同理心及悔意,評估後再犯風險也高,整體屬於應科處極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

但法官認為,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均已透過施行法而對我國產生國內法拘束力,形成不得對精神障礙或身心障礙者判死的限制,士林地院無從判其死刑,只能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依法將王男判處法定最重之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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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稍早發布新聞稿,解釋王景玉判決理由。(記者黃欣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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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稍早發布新聞稿,解釋王景玉判決理由。(記者黃欣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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