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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防重刑犯逃亡 決議建議增列棄保潛逃等妨害司法罪

司法改革會議今召開第5分組第5次會議,決議建議修法,讓檢察官在審判中,可對有逃亡之虞的重刑被告聲請羈押。圖為擔任召集人的今週刊社長梁永煌(中)。(記者張文川攝)

司法改革會議今召開第5分組第5次會議,決議建議修法,讓檢察官在審判中,可對有逃亡之虞的重刑被告聲請羈押。圖為擔任召集人的今週刊社長梁永煌(中)。(記者張文川攝)

2017/05/04 15:2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改革會議今召開第5分組第5次會議,會中做成多項決議,決議建議修法,讓檢察官在審判中,可對有逃亡之虞的重刑被告聲請羈押,法院在宣判時,也應重新審酌是否有羈押必要,並建議新增棄保潛逃罪等「妨害司法公正罪」。

會中決議檢討刑法的湮滅刑事證據罪、偽證罪,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內容包括「棄保潛逃罪」、「違背保全命令罪」,「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與「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

關於防逃機制,會中初步決議,考量我國國際處境,外交、引渡、司法互助的困難,建議研議修政刑事訴訟法,讓檢察官在審判中,得對可能受重刑判決而有逃亡之虞的被告,向法院聲請羈押,以免逃亡;盼研議法院宣判時,應重新審酌是否有羈押的必要,或施以其他替代處分,以防止被告逃亡。

會中還決議,現行羈押的替代處分措施不足,應參考各國做法設計可行措施,研議替代處分措施。決議中未提替代羈押處分的類型,但司法院的書面報告中建議,包括科技設備監控、居家監禁、收回被告護照與旅行文件、禁止被告處分財產以斷絕逃亡資金。

審判方面,會中也針對「量刑準則」議題,決議交由司法院研議「定罪」與「量刑」二階段的審理程序,量刑程序也應進行言詞辯論,加強被害人參與表達的機會,並引進專家證人與法庭之友的制度。

會中並決議司法院建立的量刑趨勢系統,應就民眾關心的案件類型,建置「量刑因子」,例如:貪污、財經、食安、性別暴力(含性侵害)、家暴、兒虐等犯罪,提出量刑準則,檢討執行刑的標準。

對於反貪腐法制議題,會中初步決議,公務員身分與公權力的執行,不宜一體化去適用同一標準,應予類型化,以進行不同密度的監管;對於各類型的公務員,如民意代表、政務官、事務官、司法人員等的廉政管理, 建議應事權統一;民意機構政務官的陽光法案、利益衝突與資訊揭露方面,決議建請分析現行法令的成效與問題,重新檢討現制以反映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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