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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公告揭個資挨批 司法院:性質不同一般判決

司法院資訊處處長王金龍對外說明個資爭議。(記者黃欣柏攝)

司法院資訊處處長王金龍對外說明個資爭議。(記者黃欣柏攝)

2017/04/27 15:5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今日有媒體報導,指司法院與各地方法院的「消債事件公告查詢系統」有嚴重疏失,竟將當事人個資全數揭露;司法院稍早對此提出說明,強調消債公告性質不同於一般判決書,其公告目的包含「送達」之性質,為了保護一般債權人及關係人之程序利益,自然不宜省略個資,以便讓案件利害關係人特定出對象。

司法院資訊處處長王金龍指出,消債程序公告是政府明文所規定,其目的是為了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與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等權益,具有「集團性」清理債務的性質,以及「送達當事人」的效力,取代曠日廢時且花費不貲的逐一送達程序,這種公告揭示的方式已經從97年4月實施至今。

王金龍舉例,如有當事人名為「陳淑芬」,以該查詢系統一查,包括屏東、新北、新竹、台南等地方法院都有「陳淑芬」的相關消債公告,若不登載姓名以外的其他個資,就無法特定出當事人是誰,影響公告送達相關人的效力,進而不利於完成集團性清債,因此最起碼也必須登載身分證字號供查詢。

現場有媒體問到,為何有些地方法院會登載身分證字號,有些地方法院則未登載,王金龍坦言目前各地方法院作法未全然相同,未來司法院民事廳會研議如何統一;此外,雖然消債公告登載個資並不違法,但對於要公告到什麼程度,民事廳未來也會再討論。

同時王金龍也提到,以資訊網路公告取代傳統送達方式的法律,目前僅有消債條例,未來「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也擬採此模式,至於跟《個資法》是否牴觸,王金龍表示《清債條例》可解讀為《個資法》外的特別法,沒有牴觸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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