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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告不贏 人頭當墊背免賠

2017/04/23 22:31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張姓女子102年間花了1550萬向吳姓男子購屋,事後察覺房屋曾有房客燒炭自殺是凶宅,氣炸要吳、仲介等賠償373萬餘元;吳喊冤自己只是人頭,不瞭解房屋狀況。新北地院法官調查,簽約及買賣過程,吳男都沒跟原屋主接觸,也不知道房屋狀況,難認他故意隱瞞,判張女敗訴,可上訴。

法院調查,101年8月17日,該房確實有房客因久病厭世,燒炭自殺身亡,確實是凶宅,足以減少房屋價值,而原屋主出售時,有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誠實以報,呂姓買家購入後,指定登記在吳男名下。

法官認為,依證人證詞可知,原屋主賣房過程、簽約時,並未與吳男見面,吳男不可能從賣方口中,得知房屋是凶宅一事,難認有隱瞞情形;至於房仲是依吳男的代理人所勾選並用印確認的說明書,說明房屋現況,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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