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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犯槍砲案判刑2月 不得開計程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為維護乘客生命、安全,警政機關駁回其申請乃於法有據,判陳男敗訴。(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為維護乘客生命、安全,警政機關駁回其申請乃於法有據,判陳男敗訴。(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2017/04/21 19: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犯過罪就判我死刑?陳姓男子7年前被依槍砲條例判刑2月確定,去年,陳男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準備以開計程車為業,卻被台北市警局以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觸犯過槍砲條例等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駁回其申請,陳男不服,質疑「我是犯罪過,但不能對我做終身的職業限制」,打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為維護乘客生命、安全,警政機關駁回其申請乃於法有據,判陳男敗訴。可上訴。

陳男於93年間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於99年4月15日被判2月徒刑確定,去年6月向台北市警局申請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證。

不過,台北市警局端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指出曾犯故意殺人、強盜、搶劫、搶奪、擄人勒贖等暴力犯罪、兒少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者,經判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交付感訓確定者,均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因此駁回陳男的申請。

陳男認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對計程車駕駛資格的限制,形同終身的職業限制,並不合理,也違反比例原則,也不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的規定,因此打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政府審酌各項犯罪情形,以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訂定相關罪行的累、再犯比率偏高,對乘客生命、安全威脅較大,為維護重要公益,才做相關限制,並無違憲,今判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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