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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禁止對弱勢者測謊 原因是...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會議18日召開。(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會議18日召開。(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7/04/18 23:5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四次會議18日召開,討論「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與會委員黃致豪特別提出「增加弱勢被害人保護事項,禁止弱勢被害人接受測謊的條例」,他對此解釋,因為弱勢被害人的表達能力已屬弱勢,沒有理由再對他進行測謊。

黃致豪指出,弱勢被害人在溝通與理解上已屬弱勢,如果再對他進行測謊,不管在證據法上,或權益保障而言,都沒有充足理由這樣做。

另名委員林照真則質疑該提案的重要性,是否須單獨列為一案?黃致豪從善如流,把測謊議題改為例式,放在「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之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的後面。

與會20名委員採共識決,通過「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種族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之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並編列充足之預算與員額,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之保護。例如禁止對弱勢被害人或被告實施測謊、確保司法弱勢者充分理解權利告知事項,並檢討司法弱勢者之就審能力及受刑能力等事項。」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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