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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非道路?攤商槓警局 法官:要申請才可擺攤

騎樓可以擺攤嗎?根據新北法院最新的判決,攤商須向權責機關申請才可以擺攤。(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騎樓可以擺攤嗎?根據新北法院最新的判決,攤商須向權責機關申請才可以擺攤。(資料照,記者洪瑞琴攝)

2017/04/04 20:18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朱姓女子去年在騎樓擺攤被罰1500元,她提出行政訴訟,指騎樓是私人土地,並搬出大法官解釋564號,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凌駕於憲法上;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該條例自大法官解釋後已修改,也就是說,攤商須向權責機關申請,朱女沒有申請,但因她有到案申訴,應罰1200元,警方罰高了,判決撤銷原處分。

在新北市開「脆皮烤鴨一鴨三吃」的朱女主張,大法官解釋第564號曾批判,認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在騎樓設攤者處罰並非合法,且該條例未明文禁止騎樓設攤,又無其它法律禁止,此路段非重要道路,也無公告禁止設攤,不影響行人通行狀況下可合理使用。

朱女並指,騎樓是私人土地,與道路不同,騎樓設攤只要不影響行人通行,基本上不違法,大法官也有解釋過,難道該條例可凌駕於憲法之上?

法官認為,朱女在騎樓設攤,有攤架、攤棚、排煙管等器具,只留騎樓後方一小部分供人通行,足使行人通行受到相當程度妨礙,而該條例「在公告禁止設攤處擺設攤位者」已修正為「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攤商應先向權責機關或單位申請,但朱女從被警方舉發、裁罰至今,未提出申請核准證明,警方開罰並無不妥。

但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期限內自動繳納或到案者,應處罰鍰1200元;逾期到案或逕行裁決者,處1500元;朱有到案申訴表不服,警方處以1500元,並不適當,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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