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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定位? 法官、檢察官空中交鋒

同為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委員的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右)、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中),今早針對「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議題,一同接受電台專訪。(記者錢利忠攝)

同為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委員的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右)、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中),今早針對「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議題,一同接受電台專訪。(記者錢利忠攝)

2017/03/29 14:06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同為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委員的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今早針對「檢察官的法律定位」、「檢察體系的組織檢討」議題,一同接受台北流行廣播電台節目專訪,上演法官對決檢察官交鋒戲碼;對於檢察署名稱應去除法院名稱,兩人一致贊成;但針對檢察官強制處分權的限制,兩人各有見解。

關於檢察署名稱去法院化的部分,林孟皇、林達均表認同;林孟皇認為,檢察署冠上法院的名稱,會導致民眾分不清法官及檢察官扮演的角色,就他開庭的經驗來看,民眾會分不清楚自己是到法院或檢察署開庭。

林達表示,認同檢察署名稱去法院化,檢察官也有自我認同,也不想被人家認為是法官,以台北地院及台北地檢署為例,地址、大門皆相同,民眾出庭時確實會混淆,檢察署名稱去掉法院仍不夠,分址辦公才是徹底解決之道。

至於外界質疑檢察署若非行政機關,為何檢察官仍可領取模範公務員、十大傑出青年等行政官獎項?林達表示,檢察官是以服膺法律為宗旨,不具有行政機關服膺政策的目的,他認為若要激勵檢察文化士氣,檢察官應該自辦獎項。

關於檢察官強制處分權限的問題,林孟皇表示,站在人權保障的角度來看,檢察官應權責相符,檢察官擁有很多職權,卻沒有審查監督機制,變成在迫害人權,此應導正;以核准監聽票為例,比較檢察官核發的時代,到改為法院核發,核准的案件數下降兩成,此案例顯示出人性,若有人監督制衡,你就會更慎重。

林達認為,實務上關於監聽的發動,不論在檢察官或法官核准的時代,約有百分之九十五是由警察提出聲請,過去警察聲請數量若太浮濫,檢察官也會審查駁回,現今有了法院監督,確實已限縮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這是制度的演進,若制度已完善,相信不會再輕易發生檢察官濫權的情況或印象。

林孟皇表示,有權力就該被監督制衡,外界擔心檢察官若變行政官,沒強制處分權就不好辦案,但對照韓國、日本,檢察官要拘提時,同樣須經法院的同意,對照國內檢察官目前擁有的拘提、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權,仍須再檢討。

林達則認為,若以美國為例,拘票雖是警察直接向法院聲請,但在美國的制度下,大部分的警察是以更廣泛的緊急逮捕權作處理,大約有百分之八十的案件,警察是直接用現行犯或緊急情況逮捕,這部分更沒被制衡,若要比照他國,應從整體社會文化脈絡來思考,反觀台灣,還能由檢察官與警察分權制衡。

林孟皇以魏揚案為例,當時魏揚遭檢方聲押,後來被法院駁回,當時被認為是主嫌的魏揚,能獲法院無保請回,但其他非主嫌者,反而被檢察官具保或限制出境等強制處分,為何檢察官可以直接對人民進行強制處分,是該被檢討之處。

林達認為,就魏揚案來說,檢方向法院聲押被駁回,代表國家公權力有達到分立制衡,同意人民受公權力干涉時,應給予救濟權,但在現今制度下,可以考慮以事後救濟制度來做,是否要徹底變革為事前審查制度,仍須討論。

林達舉美國實務經驗為例表示,美國警察權力獨大,可能出現到法院「騙票」的現象,這代表撲滅犯罪的公權力,不會因剝奪檢察官的權力而消滅,反而會挪移游動,可能挪移到警察;關於歐陸體系,檢察官及警察是分權制衡,人民受到限制處分時,憲法應給予救濟的保障,至於該事前或事後救濟,則可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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