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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無罪 法院:黃世銘犯罪,不等於馬教唆黃犯罪

立委柯建銘自訴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洩密,台北地院今判無罪。(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立委柯建銘自訴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洩密,台北地院今判無罪。(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7/03/28 18:0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立委柯建銘自訴控告前總統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洩密,台北地院今判無罪,判決指出,黃世銘9月1日中午第二度赴總統官邸報告並交付「專案報告二」,高院雖已判黃世銘此部分犯行有罪定讞,但北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黃世銘犯罪,不等於馬英九教唆黃世銘犯罪」,不論馬英九身分多特殊、案件多敏感,法院仍應嚴守無罪推定原則,要求自訴人柯建銘負起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法院自然應判馬無罪。

合議庭特逐字比對黃世銘分別於8月31日晚間、9月1日中午,交付給馬英九的「專案報告一」、「專案報告二」,認定報告二除了形式上新增「各方通話時間內容」表格,其餘只修改錯字、贅字,調整補充一些無關秘密、個資的文字,而「各方通話時間內容」表,在「報告一」中也已有文字敘述,「報告二」只是將文字表格化而已;唯一增加的是「報告一」中提到兩通電話,時間只概述上午、下午,「報告二」則是改為具體的10時39分、17時13分,此部分是合議庭認定確屬新增的「應秘密事項」。

合議庭認為,黃世銘透過「報告一」洩漏的秘密事項,由於「已對同一人洩漏的秘密,對該人即不是秘密」,因此馬對於專案報告一中已有的資訊,已無教唆黃再次向馬洩漏的可能性。

至於新增的2個明確時間點,合議庭認為只能證明黃世銘洩密,但柯對於「馬教唆黃」的舉證不足,9月1日凌晨0時5分以馬英九門號打給黃世銘的88秒通話,無論是馬親自講電話,還是馬的隨行秘書林有振轉達,都無法「直接且充分」證明馬交代黃世銘中午要問「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而只有通聯紀錄」,更沒有證據證明馬在電話中有交代黃提出監聽或個資的書面資料。

合議庭認定,何況這88秒通話,缺乏錄音紀錄之類的鐵證,無法排除黃世銘是自行研判而增加資訊,無從建構「馬教唆黃犯罪」為唯一的事實版本,「事證有疑,利歸被告」,因此認定馬教唆黃洩密的證據不足,判馬無罪。

至於9月11日馬在國民黨中央考紀會開會前,開記者會指責柯建銘請托王金平關說法案件,被柯控告誹謗罪方面,合議庭認定,此前特偵組已開記者會並發布新聞稿,進行同樣的指責,馬英九有相當的根據來確信有關說,無法證明馬有誹謗的故意,馬是基於善意而適當評論可受公評之事,因此也判無罪。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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