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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環保案件 通過吹哨者條款等14項決議

分組會議召集人瞿海源(左),會後公布決議內容,包括環境法制層面、組織層面,以及民眾參與層面等3大部分。(記者錢利忠攝)

分組會議召集人瞿海源(左),會後公布決議內容,包括環境法制層面、組織層面,以及民眾參與層面等3大部分。(記者錢利忠攝)

2017/03/22 14:49

〔記者錢利忠、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3組分組會議今天討論「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法官、檢察官的多元晉用及監督」議題,分組會議召集人瞿海源會後公布決議內容,包括環境法制層面、組織層面,以及民眾參與層面等3大部分。

以下為今日會議討論「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決議全文: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討論事項一「環境案件之偵查與訴訟程序之檢討」,針對現行我國環境案件之偵查及訴訟程序,就環境法制、組織、民眾參與三個層面提出改革建議結論。(結論之參考資料除環境基本法外,來自於第三組委員之發言紀錄以及司法院、法務部、環保署、警政署及環境法律人協會等公部門與民間單位書面資料。)

環境法制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建立刑法環境犯罪專章、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之規範體系、建立環境案件的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長求償時效、擴大沒收標的、提高罰鍰上下限、調整舉證責任、檢討勘查採樣鑑定之規定或標準、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環境稽查偵查相關之環境基金。

組織部分提出建議包括:增加環境稽查及偵查資源、提高偵查環境案件之積分、加強檢察官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聯繫、建立制度賦予檢察官得成立環境案件之任務編組、於法院設置環境專股。

民眾參與部分則是提出建議包括:健全吹哨者機制、公開環境數據資訊、持續深化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

一、環境法制層面

建立環境法益作為刑法應保障之獨立法益,成立防制環境犯罪專章(參考德國刑法第29章第324條以下規定),並配合環境犯罪特性,原則採取抽象危險犯之規範模式,並增加未遂犯及過失犯的規定。另將分散的環境犯罪特別刑法,盡可能回歸普通刑法,建立單一的環境犯罪法制。

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的周密規範體系,避免行政及刑事就同一案件處罰產生巨大落差,導致未能確實處罰汙染或破壞環境之行為者。

建立環境案件之連帶賠償責任,以確保賠償責任確實被相關汙染製造者或環境破壞者所共同承接,並加長求償之時效,以符環境案件之特性。另在刑事法制內,對於污染者造成環境損害導致為回復環境所需之賠償費用及相關程序花費,亦設置類似不法利得沒收之適當追討機制,以及相關的保全扣押機制。

將環境刑法之沒收標的擴大至非本案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參照),以作為消滅環境犯罪經濟誘因之重要手段。

提高環境法規之罰鍰上限,將罰鍰下限提高為不法利得,以建立環境案件罰鍰額高於不法利得的行政罰模式。並參考水污法,於各環境法規新增規定,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

有關舉證責任:(1)刑事制裁部分,貫徹最高法院對於沒收事項之舉證程度,於足信是汙染犯罪所得之可能,即可作為沒收標的;檢察官起訴時應就不法利得提出估算之金額並之金額並釋明以聚焦審理(2)行政罰部分,於行政罰法及環境法規增訂行政機關估算不法利得之法源條文,減輕行政機關於環境不法利得範圍之證明義務;(3)民法部分,明文規定公害糾紛侵權行為於民事責任之舉證反轉。

訂立法源,將環境犯罪不法利得沒收、沒入或罰鍰之所得,專款專用作為支應下列事項之環境基金:(1)環境案件行政稽查與刑事偵查、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費用,並簡化動支程序;(2)當地居民或公益團體之環境訴訟相關扶助費用;(3)環境案件吹哨者條款獎金、保護吹哨者之相關訴訟扶助費用、其他保護費用;(4)一般民眾檢舉獎金、保護檢舉民眾之相關訴訟扶助費用、其他保護費用。

二、組織層面

增加整體環境保護之稽查、偵辦人力(包括行政稽查人員、警力、檢察官人力等),建立鼓勵主動、深入、長期偵辦環境犯罪的合理工作環境,並配合編制足夠經費,並提高警察偵辦環境犯罪案件之積分。

加強環保署與司法機關的聯結,建立常設性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通報窗口及聯繫機制,並建立環境專家資料庫及即時諮詢窗口。

在檢察組織法令增修相條文,明定檢察官得以成立任務編組的法源,讓檢察官同時具有行政權限及司法偵查追訴權限,得指定所需之專業人力或主管機關稽查人員為司法警察協助偵查,並統一指揮事權,避免專業不足、事權不一、指揮困難或蒐證洩密,並且將與環境犯罪有關之組織犯罪及其他相牽連案件,統一分案到專責的檢察官偵辦。

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三、民眾參與層面

為鼓勵汙染業者的內部監督機制,將吹哨者條款及其保護措施全面納入環境法規,包含對於吹哨者可能涉及的妨害秘密罪及背信罪責予以減免及不予追究的刑事實體與程序規定。

為鼓勵民眾監督及通報汙染事件,依各環境主管法令所蒐集之環境數據(包括以廠商為標的及以地方為標的之數據),一律公開原始資料(raw data),必要時得在廠商內部或外部,設置監測(檢測)器材,以達資訊透明之目的。

持續進行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及法源建置,強化地區環(林)檢警民之聯繫窗口平台,建立通訊群組及名單,並邀集學界加入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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