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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檢察官定位 林孟皇:檢察官不是法官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國是委員、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國是委員、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資料照,記者王藝菘攝)

2017/03/22 10:1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今第3組分組會議討論檢察官定位,國是委員、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提出書面意見,主張檢察官不是法官,應落實檢、審分立,將檢察官定位為「特殊的行政官」,另立《檢察官法》賦予檢察官專屬的身分保障與權力行使依據,而非現行的依附在《法官法》之下。

林孟皇指出,從權力分立機制而言,司法機關並不包括檢察機關,檢察官是隸屬於行政權體系下的公務員;檢察官從事犯罪追訴等法律工作,是公義代表人,檢察官的身分應受保障;但檢察官的職務性質畢竟與法官不同,例如檢察體系強調檢察一體、偵查不公開,法院體系要求審判獨立、審判公開,讓檢察官使用「司法官」之名,無助深根法治文化。

檢察官的性質上具積極、主動性,法官則是消極、被動。為了節制檢察權,檢察官應適用檢察一體原則,要服從檢察長的指揮,相較於法院院長不能影響法官裁判,檢察官並沒有如同法官審判獨立所涵蓋的「內在獨立性」,只是在對外行使職權時,具有獨立性。

林孟皇認為,憲法保障法官的規定(身分保障、職務行使的獨立性),效力範圍不及於檢察官;而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號,檢察官的身分保障等同於法官。檢察官若擔心立法委員隨時可修法更改其地位,使政治力介入檢察權,則可考慮將檢察權入憲,定位為「特殊行政官」。

林孟皇建議,檢察官身為國家刑事政策的執行者,是開啟刑事訴訟的主導者,同時肩負公義代表人的角色,極具重要性,但現行檢察官組織運作及職權的行使,僅依附在《法院組織法》與《法官法》之下,不足以彰顯檢察權的重要性並保障其行使,為了彰顯檢察官作為國家訴訟主體的地位,應仿效日、韓等國法制,應為檢察署正名,真正「去法院化」,量身訂做專屬的《檢察署組織法》與《檢察官法》,做為檢察官職權行使、身分保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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