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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付寶輸了「付寶」商標戰 法官:有混淆誤認之虞

歐付寶申請獲准的商標。(記者王定傳翻攝)

歐付寶申請獲准的商標。(記者王定傳翻攝)

2017/03/15 19:4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第三方支付業者歐付寶公司以「ALL PAY ALL付寶及圖」申請商標獲准,擁有「支付Alipay.com & Device」、「ALIPAY」等商標的阿里巴巴公司跳腳,經濟部審查決定撤銷原處分,歐付寶因此提出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者近似程度不低,使用的商品及服務類似,且支付寶已是著名商標,歐付寶的申請具惡意,有混淆誤認之虞,判敗訴。

歐付寶公司的前手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於100年間申請註冊商標,使用在「電子付款用軟體」等類別上,在93至97年註冊的阿里巴巴公司發現後申請評定,智慧財產局駁回後再提訴願,經濟部認有違反商標法,決定撤銷原處分,要智慧局另為適法處分,等同撤銷註冊,歐付寶因此對經濟部提行政訴訟。

歐付寶認為,他們是台灣歷史最悠久、知名的第三方支付業者,而ALL PAY設計概念是結合公司名稱與第三方支付,兩商標外觀、觀念、讀音不同,且付寶就是付款之意,非獨創,識別性低。

歐付寶還指出,阿里巴巴服務對象非我國消費者,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在104年才實施,在此之前無法使用支付功能,何以支付寶在100年間就是著名商標?況雙方曾於102年合作,對方當時承認歐付寶,非惡意申請;被告的經濟部及參加人阿里巴巴公司都請求駁回。

合議庭認為,付寶非固有中文詞彙,不等於付款,兩商標近似、類別具高度關聯性,支付寶商標經阿里巴巴長期使用,已是著名商標,具有識別性,兩者同為第三方支付業者,歐付寶的關係企業還曾是阿里巴巴「支付寶購物卡」在台經銷商,歐付寶的行為是為了搭著名商標便車,具惡意,至於雙方合作契約,只是貨款代收協議,與商標無關。

另,歐付寶主張法規未開放,何以成為著名商標?合議庭認為,我國消費者可透過網站資訊尋求服務,加上阿里巴巴也有與台灣業者合作,使台灣網路商店及消費者都可使用支付寶,可上訴;歐付寶的委任律師未回電,阿里巴巴的委任律師黃闡億表示尊重判決。

支付寶商標。(記者王定傳翻攝)

支付寶商標。(記者王定傳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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