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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老人偷白米 「過苛條款」判不用還

林男竊取4包白米與12罐飲料。(記者吳政峰攝。示意圖)

林男竊取4包白米與12罐飲料。(記者吳政峰攝。示意圖)

2017/03/01 01:56

〔記者吳政峰、黃捷/台北報導〕北市一名林姓拾荒老人,去年中竊取楊男掛在機車上的白米與飲料,總價220元,食用完畢即被逮,警方依竊盜罪送辦,士林地院法官判林男拘役30日,但考量他月入500元,贓物價值低微,遂依「過苛條款」,宣告不須追徵犯罪所得。

去年6月15日早上11時47分,林男騎著裝著菜籃的淑女車,經過北投一間超市,見楊男的機車椅墊下方,掛有分裝的白米4小包與飲料12罐,趁四下無人,徒手竊取並離去。

楊男10分鐘後返回機車旁,發現食物不翼而飛,氣得上網緝凶,警方網路巡察看到PO文,調閱監視器找到林男。

警詢時,林男辯稱以為機車上的東西是沒人要的,就將之拿走,但已把這些東西吃掉了。

楊男得知林男家境清寒,不願提告,但竊盜屬公訴罪,警方仍將全案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到了士檢,林男指控遭到員警威脅「不講就把你關起來」,逼供下才承認,又稱自己是拾荒老人,絕地求生,以為那些東西是沒人的才撿,沒有竊盜之意。

法官勘驗監視器,確認林男行竊,且白米與飲料掛在機車上,非無主物,拾荒為生的林男應可辨明不得任意撿拾他人所有物,卻擅自拿走吃光光,犯意明確,判拘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惟法官查出林男與妻子同居,拾荒為生,每月僅賺取500元,家境清寒,審酌失主楊男不願追究,贓物僅220元,價值低微,遂依刑法38-2條2項,即俗稱的「過苛條款」,宣告無追徵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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