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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氣爆致證號遭廢止 李長榮化工不服仍敗訴

李長榮化工大社廠輸送丙稀發生高雄氣爆事件,其已登錄的ISO等證號遭廢止,李長榮化工不服打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李長榮化工敗訴。(記者楊國文攝)

李長榮化工大社廠輸送丙稀發生高雄氣爆事件,其已登錄的ISO等證號遭廢止,李長榮化工不服打官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李長榮化工敗訴。(記者楊國文攝)

2017/02/26 19:1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李長榮化工大社廠輸送丙稀發生高雄氣爆事件,造成300多人死傷意外,經濟部標檢局認定李長榮化工管理系統已失效,廢止其已登錄的ISO等證號,李長榮化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處分於法有據,判李長榮化工敗訴。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長榮化工的大社廠分別於94年、95年、98年通過評鑑,取得OHS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TOSHMS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認可,並以證號登錄。

103年7月31日夜間,李長榮化工大社廠在輸送丙稀時,發生高雄氣爆事件,造成重大死傷。經濟部標檢局調查認定,李長榮化工這三項管理系統已失效,且失效結果情節重大,依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廢止三個管理系統的登錄證號,要求李長榮化工須繳回證號的證書,不繳將予以註銷。李長榮化工提起訴願被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李長榮化工主張,氣爆所牽涉地下管線位在大社廠20餘公里之外,且與中油公司、中石化公司的管線,均以管群方式鋪設,由中油公司埋管後,僅中油持有這些管群管線的所有圖資及整流站鑰匙,並沒有移交,李長榮化工只是氣爆管線的所有權人,請求撤銷相關處分。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定,李長榮化工未將工廠管理輔導法納入適用法規清單,又在取得地下管線所有權後,長期疏於進行必要的檢測、維護與保養,容任地下管線的管壁因腐蝕而日漸減薄,導致發生氣爆的重大事件,判李長榮化工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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