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涉私簽偶像劇播映權 詹仁雄獲判無罪
2017/02/22 15:11
〔記者溫于德、謝君臨/台北報導〕知名製作人詹仁雄於民國101年間,受新世界雲科技公司委託,製作偶像劇《PM10-AM03》;但事後遭新世紀雲公司指控,詹竟用名下的野火娛樂公司與平台簽約,私收播映費,被控背信罪。台北地院審酌後,認為詹仁雄沒有犯行,今判無罪,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新世界雲科技公司主張,新世紀雲科技是《PM10-AM03》的出資者,並擁有著作權;當年授權詹仁雄與Yahoo!奇摩、樂視網、MTV台及聯鑫(三立)等公司洽談播映事宜,但詹明知若簽約應由新世界公司出面,卻仍私下以自家野火娛樂公司與多家平台簽約,涉及背信。
檢察官偵辦時傳喚詹仁雄出庭,他供稱,只收新台幣90幾萬元,其他已簽約的公司尚未付款;檢方調查後,認為詹確涉背信犯行,日前將他起訴。但院方認為詹未有犯行,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