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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指黃文玲和藍營共用金主 高院改判段無罪

立委段宜康被控違反選罷法案,一審判段四月徒刑,高院今改判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立委段宜康被控違反選罷法案,一審判段四月徒刑,高院今改判無罪。(記者楊國文攝)

2017/02/09 11: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被控三年前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黃文玲不滿提告,檢方將段起訴,一審依選罷法的「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判段4月、褫奪公權1年,高等法院依黃的親友等證人證詞,認定段事先求證過該傳聞說法,無傳播不實的誹謗故意,今改判段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103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段宜康透過臉書表示,黃文玲和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共用同一位金主蕭景田。

黃文玲認為段宜康的言論,已貶抑其人格評價,黃堅稱,絕對與蕭景田、林滄敏無關,也沒任何金錢往來關係,帳目可公布,根本沒這件事,段所為將影響彰化縣長的選舉,有意意圖使她不當選之嫌,向台北地檢署控告段宜康。

段宜康否認有傳播不實言論,或意圖使黃文玲不當選情事,指稱有查證過多位證人,且此事屬可受公評的事,但檢方仍將段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判段宜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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