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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司機惡意關門阻乘客下車 賠錢降薪又判刑

三重客運232路公車林姓司機遭告妨害自由,法院判處緩刑3年。圖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資料照,記者劉慶侯攝)

三重客運232路公車林姓司機遭告妨害自由,法院判處緩刑3年。圖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資料照,記者劉慶侯攝)

2017/01/20 14:1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三重客運232路公車林姓司機,去年3月時對一名要上車的老年人態度惡劣,喝令老人家「動作快一點,不然就不載你」,宋姓男乘客看不下去而出言制止,卻反遭司機惡意關門夾傷,宋男控告司機強制罪;台北地院一審判林6個月有期徒刑,林認為判太重,上訴請求輕判或緩刑,且賠償5萬元獲宋男原諒,北院二審合議庭今雖判維持原刑期,但給予緩刑3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宋男見林男欺負行動不便的老年人而出面伸張正義之後,林男竟將公車直接停靠在松山路旁,打電話報警說有乘客妨礙他開車,之後他又要求乘客全部下車,但宋男正要下車時,林男卻突然關門夾傷他,還嗆:「我已經報警了,你不能走!」強行留置宋男在車內,待警方到達後,宋男控告司機妨害自由。

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罪起訴林男並聲請簡易判決,一審法官認為事證明確,簡判6月徒刑;林男上訴指出,他因為此事而被公司記2次大過,沒有年終獎金,又調到免費接駁公車路線,少了獎金收入,收入銳減,已受到嚴厲懲罰,會知所警惕不再犯,希望改輕判拘役或緩刑。

二審上訴期間,林男向宋男道歉並賠償5萬元,宋男也同意不再追究,合議庭認為,林男經此事教訓,應已深切明白公車司機的責任,不僅須行車平穩、耐心等待乘客上下車,即使工時長、在全程應全神貫注的高度工作壓力下,仍應努力控制情緒,不該對乘客惡言相向,且他握有行車行進、開關車門的大權,除非車上有人性騷擾、竊盜等不法行徑,否則不能只因私怨就限制乘客下車,因此仍認定林男有罪,考量他應不致再犯,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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