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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內湖購地案 張明田還押、陳永晉交保獲自由

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左)及中信銀主秘陳永晉(右)。(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左)及中信銀主秘陳永晉(右)。(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7/01/13 15:5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檢調偵辦中信銀內湖購地案,認定中信金控前財務長、現任董事長室專委張明田及中信銀主秘陳永晉,主導中信銀高價承購張家以人頭公司取得的土地,套利8.9億元,昨依違反證交法之特別背信等罪,起訴張等5人。其中,在押的張、陳兩人,經連夜召開羈押庭後,法官裁定張續押3月;陳則以5000萬元交保、但每天需向轄區派出所報到。

針對裁定結果,北院稍早分別解釋;張明田方面,因不法所得流向其妻、兒,甚至胞弟及其配偶巫女,且巫女在偵查階段供詞,已顯示張家兄弟會有勾串之虞;另,張明田入監前雖被金管會解除財務長職務,但仍以專門委員身分持續在中信金控掌握大權,也自稱「交保後仍回中信金控集團任職」,再度被認為恐有勾串情形發生。

法官也提到,張明田所犯本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已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且被告位居集團主要角色,除羈押手段外,難以防止他與共犯、證人供串情況,遂裁定羈押禁見。

陳永晉部分,法官表示,檢方偵辦期間,陳男主動回國接受調查,即使涉案層度升高,且涉犯本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無逃亡之虞;另,陳男雖在中國有房產、友人,但本案偵查期間,從未見他與相關人等有聯絡,自然不得意測有逃亡情況。串證方面,法官說,張明田、陳永晉同時羈押禁見,難認串證犯行,因此無法認定有勾串情形。

綜合以上兩點,法官認為,陳永晉在本案中未獲利、且是聽從張明田指示做事,涉案程度較低,並已坦承部分犯行,認定無羈押必要,裁定以陳男「104年年薪新台幣2073萬元的2.5倍、5000萬元台幣」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法官也要求陳永晉須於每日晚間8時至9時前往住處轄區派出所報到,同時叮嚀陳男,訴訟期間禁止與本案被告、證人聯絡、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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