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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判緩刑3年 但他忍不了3年又犯了

劉姓男子在102年有性侵未滿14歲女子案件,法官判處2年,給予3年緩刑機會,但忍不了3年,緩刑未期滿竟又性侵未滿16歲的「小如」(化名)。(情境照)

劉姓男子在102年有性侵未滿14歲女子案件,法官判處2年,給予3年緩刑機會,但忍不了3年,緩刑未期滿竟又性侵未滿16歲的「小如」(化名)。(情境照)

2017/01/02 11:16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劉姓男子在102年有性侵未滿14歲女子案件,法官判處2年,給予3年緩刑機會,但忍不了3年,緩刑未期滿竟又性侵未滿16歲的「小如」(化名),雖然兩人是合意性行為,「小如」喊痛就停止,台中地院判處10月徒刑,還要面對緩刑可能被撤銷命運。

判決書指出,劉男因犯強姦幼女罪,103年5月定讞被判2年,緩刑3年,緩刑未期滿,104年11月經友人介紹認識「小如」,得知她就讀高一,生日元月2日,104年12月12日劉男可預見「小如」生日未到,即可能是未滿16歲女子,竟帶「小如」到台中市某汽車旅館,取得「小如」口頭同意而性交,因「小如」感到疼痛而停止。

但「小如」母親得知劉男與女兒有上述性行為,告誡劉男不得與「小如」繼續交往,劉男忍不住,「小如」滿16歲後於105年1月7日、21日及24日又與「小如」發生3次性行為,「小如」母親憤而提告。

劉男在警訊時坦承犯行,而到檢察官偵查時,發現事態嚴重,只承認滿16歲後的3次性行為,否認16歲以前那一次,辯稱只知道「小如」生日是元月2日,不知道是幾歲。

法官發現,「小如」在警訊供述已坦承兩人有性行為,還說被告告訴她第一次會比較痛,之後就不會了。104年12月20日「小如」母親在醫院看到劉男陪在一旁,「小如」說是男朋友,母親追問兩人有無發生性行為?「小如」說有。

法官認為劉男性侵未滿16歲女子罪嫌明確,判處10月有期徒刑。而劉在緩刑期間再犯,有可能被檢察官後續聲請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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