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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司機跳槽 白牌車司機父子打傷人被判刑

甘姓父子輪流持棍棒及以徒手毆打身體及頭部,致張男多處受傷。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甘姓父子輪流持棍棒及以徒手毆打身體及頭部,致張男多處受傷。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2016/12/15 08:48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同為白牌車司機的新竹縣甘姓父子,不滿張姓司機離開車行另外投靠其他車行,竟以棍棒及徒手將他毆打成傷,事後張男嚇得把房產賣掉搬回台北,新竹地院依共同傷害罪判甘家父子徒刑10月與8月。

判決書指出,甘姓父子103年9月間為同家車行白牌計程車司機,二人不滿張姓司機離開車行,另外加入其他車行,103年9月6日中午,張男開白牌計程車停放在新竹縣湖口鄉光復東路休息時,被父子撞見,輪流持棍棒及以徒手毆打身體及頭部,致張男多處受傷。

父子到案後矢口否認傷害,辯稱根本就沒在現場。然因有證人指證,法官不採信父子辯詞。

法官認為,父子二人僅因不滿張男離開車行後,另行任職其他車行,即以暴力手段傷害他人身體,且犯罪之時間為中午時分,犯罪地點為人來人往馬路上,其無視社會秩序及他人身體尊嚴之反秩序心態,極其不當。

法官發現,甘男102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又於104年間因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判刑5月確定,兒子也曾因傷害案件經新竹地檢署提起公訴,之後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

法官認為,父子二人迭有與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相關行為,其素行確實不佳,且被害人張男原本有購置房產,但因本案將房產賣掉,搬回台北居住生活,顯見父子犯行對於被害人生活產生嚴重影響,加上父子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堅決拒絕和解,犯後態度不良,因此未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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