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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前女友「解決生理需求」 還向她求償19萬

新北市陳姓男子指控徐姓前女友,曾對他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後和解他賠償10萬,條件是撤銷聲請,徐女卻沒撤因此求償19萬元。(情境照)

新北市陳姓男子指控徐姓前女友,曾對他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後和解他賠償10萬,條件是撤銷聲請,徐女卻沒撤因此求償19萬元。(情境照)

2016/11/29 20:15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陳姓男子指控徐姓前女友,曾對他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事後和解他賠償10萬,條件是撤銷聲請,徐女卻沒撤因此求償19萬元。徐女反駁,陳男分手後傳裸照,並說會給錢要她解決生理需求,才會備案,和解後有跟警方說不聲請了。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認定,函文是警察所為,與徐女無關,判陳敗訴。

陳男指控,今年5月2及6日,徐女到派出所備案,指遭受他的簡訊騷擾,欲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同月13日,雙方到派出所商談和解,當下他為騷擾行為道歉,並承諾不再聯繫,若有違反願賠100萬,且為展現誠意,當場給了10萬元,條件是徐女須撤回保護令聲請。

陳男指,隔月他竟接到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開庭通知書,及家事聲請狀繕本,才發現徐女並未撤回聲請,害他要請律師到庭提出答辯,直到開庭前一天,徐女才另行具狀撤回,要求徐女賠償律師費及當初和解金,合計19萬元。

徐女反駁,去年7月間,她因發現陳男另有女朋友協談分手,隔月,陳男表示沒有其他女朋友想要複合,但被拒絕後竟偶爾傳裸照或性暗示內容,她因感到不舒服,封鎖及刪除陳男社群軟體;今年3月間,陳男又透過手機簡訊傳說想用金錢交易解決生理需求,她擔心又害怕,請母親出面,希望陳男道歉,保證不再往來。

徐女指出,陳男置之不理,醜話盡出,無奈只好尋求警方協助,雙方和解後,警員有詢問還要不要聲請保護令?她有回說:「我不聲請了!」

法官調查,本件保護令是警員撰狀,函送法院,並非徐女另有聲請保護令行為,且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未禁止當事人「訴外」和解,判陳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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