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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冠負責人只判5年 法官的理由是...

維冠大樓倒塌造成數百人身心受到創傷,但最高刑期只能判處5年。令家屬感到不滿。(記者王捷攝)

維冠大樓倒塌造成數百人身心受到創傷,但最高刑期只能判處5年。令家屬感到不滿。(記者王捷攝)

2016/11/25 19:17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維冠大樓今日宣判,被告維冠大樓負責人林明輝、兩名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結構技師鄭東旭共5人,但這5人涉業務過失傷害致死,不算是重罪,一審最後判處最高5年刑期,令家屬無法接受,但法官認為,情重法輕,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連帶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約為新臺幣62億7千1百餘萬元。

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說,維冠大樓因為設計、監造疏失,令眾多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創,且被告未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還矢口否認犯行,即便判了處刑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刑度,仍嫌不足。

經123位被害人,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請求金額為62億7千1百餘萬元,地院審酌民事內容繁雜,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規定,裁定維冠大樓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移送民事庭後,將輪流分案,並非指定由同一法官審理。

另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起團體訴訟,目前也在民事庭審理中,已開過兩次庭,被害人及家屬共160人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合計約25億3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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