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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2重臣羈押禁見 法官這麼認定…

法官認為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左)及中信銀主秘陳永晉(右)2人說詞與其他證人矛盾,且有串供之虞,因此聲押獲准。(記者黃耀徵攝)

法官認為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左)及中信銀主秘陳永晉(右)2人說詞與其他證人矛盾,且有串供之虞,因此聲押獲准。(記者黃耀徵攝)

2016/11/16 00:05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檢調偵辦中國信託商銀內湖購地案,今聲押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中信商銀主任秘書陳永晉2位重臣,台北地院深夜裁定准押並禁見,法官認定主要理由是2人說詞與其他證人有異,也自相矛盾,有串證之虞,有羈押的必要。

法官認定,張明田皆涉犯證券交易法的「未登載關係人交易之財報不實罪」、「金額逾億元之加重特別背信罪」、銀行法與金融控股法「特別背信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陳永晉涉犯證交法「財報不實罪」、「非常規交易致公司損害罪」,以及證交、銀行、金控3法的「特別背信罪」,2人皆嫌疑重大。

裁定指出,張明田供稱他職務為中信商銀董事長室專門委員,只提供財務分析、併購與策略的諮詢,未參與日常營運;但張的下屬作證指稱,銀行要處分自用不動產、購置分行,都須向張明田報告,張有准、駁的權限,要有張的同意才會派人跟地主接洽。

下屬也供說,張明田曾在會議中,向長虹建設董事長李文造說有購買資訊機房用地的需求,李回答可提供內湖安康段土地;李長虹也證稱是張明田、陳永晉主導購地案。可見張的說詞與證人有異,並非沒有實權。

陳永晉供稱,辜仲諒確實有將永約公司股權出售給張明田的弟媳巫春香與劉姓人頭,永約已不是中信商銀的利害關係人;但檢調發現,前年3月張明田曾傳LIN訊息給陳永晉,記載永約在登記移轉給巫婦2人後,公司的大小章仍須陳永晉同意才能用印,法官認為是否為真實交易股權,仍有疑義。

陳永晉又稱,102年10月他去長虹公司,與港商盛至公司簽訂購地契約,他只是代表辜仲諒去簽約,他簽名時還不知道辜仲諒要以哪家公司名義買地,付款方式也是張明田與對方談,指稱張明田才是主導角色;這說法又與自稱無權限的張明田的說詞矛盾。

裁定指出,溢朗控股公司台灣分公司的母公司英屬維京群島溢朗有限公司,其胡姓代表人、詹、賴、吳等3名聯絡人,目前尚未到案,也有串供之虞,且張明田與陳永晉都涉犯重罪,有逃亡的強烈動機,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偵、審順利,因此裁准羈押並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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